1、 1 / 5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201 ( ) -YJCG- 买方: (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卖方: (下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署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价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 格: 序号 名 称 规 格 数量 品牌 /厂家 单位 单价 合计 备注 (元) (元) 1 联想笔记本电脑 Y430-I5-4210-4G 3 联想 台 5650 16950 2 机柜 6U 1 飞凯 个 220 220 3 网线 /超五类 1 件 780
2、 780 4 DLINK 企业路由器 1 DLINK 台 980 980 5 TPLINK24 口交换机 1 TPLINK 台 520 520 6 设备安装辅材 1 批 100 100 7 施乐 2520 复印打印 扫描一体机 1 富士施乐 台 9600 9600 8 施乐 2011 第二纸盒 1 富士施乐 个 1900 1900 9 工作台 1 台 300 300 10 台式电脑 组装机 7 台 3300 23100 11 施乐 CP105 碳粉 (M、 C、 Y、 K) 4 富士施乐 支 180 720 12 CPU 风扇 1 个 50 50 13 DLINK5 口交换机 3 DLINK
3、个 75 225 14 耳机 1 个 70 70 15 施乐 2011 碳粉 5 富士施乐 支 290 1450 16 复印纸 A3( 80g) 3 红钢 件 215 645 17 复印纸 A4( 80g) 6 红钢 件 215 1290 18 8 口千兆交换机 1 迅捷 个 270 270 19 无线路由器 5 DLINK 个 230 1150 20 网线 /超五类 1 件 780 780 21 USB 线 /HUB 1 个 46 46 2 / 5 22 USB 打印线 2 根 10 20 23 多功能读卡器 1 飚王 个 35 35 24 USB 集线器 1 个 35 35 25 施乐 C
4、P105 碳粉 (M、 C、 Y) 3 富士施乐 支 180 540 26 施乐 2011 碳粉 1 富士施乐 支 290 290 27 复印纸 A3( 80g) 1 红钢 件 215 215 28 台式电脑 组装机 5 台 3300 16500 29 台式电脑 /主机 组装机 1 台 2500 2500 30 投影仪 ME310X+ 1 NEC 台 3980 3980 31 DLINK 纯铜网线 300 DLINK 米 3 900 32 DLINK5 口交换机 DES-1005D 1 DLINK 个 75 75 33 投影仪(吊架) 1 个 90 90 34 话筒(拉秆音箱) 1 个 780
5、 780 35 VGA 线 10 米 1 艾德生 根 60 60 36 音频线 10 米 1 艾德生 根 50 50 37 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工程费 1 次 500 500 设备总费用: 87716 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以上单价含以下 ( 1)( 2)( 3) ( 4)( 5)( 6)( 7) 共 7 项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内单价不再调整。 ( 1)货到工地运费( 2)税金( 3)装货费( 4)卸货费( 5)安装费( 6)包装费( 7)调试费( 8)其他 合同标的物数量以甲方书面确认的现场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材料实际供货发生数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量)超出合同量,所增加材
6、料单价不作调整。 2.质量标准: ( 1)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技术附件及图纸对货物的规格及数量等有更详细的规定,则以技术附件及图纸的规定为准。技术附件和图纸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 2) 若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提供货物样品的,则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应当与甲 、乙双方封样样品一致。 ( 3)货物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若本合同项下货物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甲方企业标准可供执行,则乙方所供货物应当符合其产品说明书并能实现甲方使用目的和符合该产品的正常使用功能。 ( 4)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承诺:乙方承诺提供的材料按甲方要求进行加工,出厂为合格产品。 第二条 交
7、货方式 1.交货时间: 联系人: 电话: 2.交货地点: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前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3.运输方式: 汽运 船运 其他 。由 乙 方负责运输, 乙 方承担运费。 乙方在装卸、3 / 5 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交通、安全等事故均与甲方无关,处理事故和保证正常供货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包装方式:应采用适合于本合同所规定运输方式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污染、损坏或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交货时,乙方提供 合格证明、货物清单、质检证明、保修
8、证明。 第三条 安装、调试和验收 1.材料进场后,由甲方现场负责人、仓管人员对货物数量、规格及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后,予以签字确认,该签字仅作为到场数量依据,结算时以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品种、数量结算。 2.货物到甲方现场后,由乙方负责安装并进行设备调试。乙方接到甲方人员通知后,乙方工作人员应当在 4 小时内到甲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 3.为使甲方相关操作人员对设备能进行正常操作、维护、保养,乙方应当免费提供相应的技术交底及培训服务,培训应当与工程进度相一致,并免费提供培训资料。培训完成后,甲方的操作人员应具备能独立操作、维护、保养设备的能力。 4.乙方派出员工必须具有相关的资质,并且严格安装相关规
9、定操作施工,如乙方员工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在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质量验收,双方签署书面验收单。 6.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约定,可拒绝接收。 第四条 货款支付 1.货到经甲方 验收合格,且付款资料齐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2.甲方按以下第 _1_项方式支付货款: ( 1)银行转账;( 2)银行承兑汇票。 3.申请付款时,乙方须提交正规有效等额(增值税)发票、签章确认的送货单,并及时签认对账单、设备材料进度款支付审批表、设备材料进度款结算审批表等与本合同材料结算有关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 第五条 质量保证与
10、保修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及其零配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施工,甲方合理操作和维 护保养,在货物正常使用期限内运转良好。 2.乙方所供货物质保期为 1 年,自双方签署书面验收单之日起算,乙方为甲方提供维修、维护、保养、升级等售后服务。若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 4 小时内到场免费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部分,乙方负责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 1 日内免费更换。乙方在前述质4 / 5 保期内的维修与更换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或者材料费用。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但
11、可按成本价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3.乙方未按约定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 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或者向第三方采购同等规格的替换货物,由此产生或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质保期内,因乙方所供货物维修,对原有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拒绝或不及时修复,甲方有权安排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 10 个工作日支付货款时,应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 2.对于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利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 24
12、小时 内给予答复,并在 7 日无条件退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时退换货的,按迟延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乙方迟延交货的,按照 500 元 /日向甲方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工期及其他损失。延迟交货超过 7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若无法提供发票,扣除相应税金( 15 %),并按无法开具发票金额的 15%支付违约金(最低不少于 5000 元);乙方若提供假发票,须重新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 15%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证 1.乙方须保障甲方对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专利权、商
13、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被追诉的 ,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等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人员仅在履行合同范围内,知悉并使用上述信息。因乙方泄露上述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为本合 同的履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第八条 禁止商业贿赂 1.为维
14、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及保护甲乙双方涉合同当事员工,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 2.甲方或其员工不得接受、暗示或要求乙方以任何形式实施贿赂行为。 5 / 5 3.禁止乙方或其员工在本合同签约洽谈过程、履行过程、结算过程中,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以此抬高 合同价格、降低质量要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乙方或其员工在涉本合同事务交往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视为根本违约。 4.上述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其员工为销售商品,假借促销费、宜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回扣等名义,
15、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财物,以及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5.乙方或其员工实施贿赂或承诺贿赂的,无论该贿赂发生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前后,以及是否影响了合同价款、所供货物质量等,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乙方员工实施贿赂的,视为乙方企业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起 2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
16、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 1.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以邮寄、传真或发邮件方式送达对方均为有效。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叁份 ,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1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