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达成协议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 (大写): 元 (小写): ¥: 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2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
2、标工程) 五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 5、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 及工程师的指令 进
3、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 合 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 、发包人的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 义务。 九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3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
4、码: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 办 人: 2009 年 月 日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 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 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 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 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 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6、1 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 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 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 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 1 14 款5 所指的设备。 1 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 1 15 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 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 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
7、械、仪器、装置。 1 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 ,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 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 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 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 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 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
8、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 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 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 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
9、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 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6 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 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 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 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
10、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 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 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34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 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 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
11、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 5)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8) 图纸; 7 ( 9) 工程量清单; (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
12、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 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 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 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 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 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 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13、 /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 /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 /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 /规范。 4 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 1 发包人应按 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
14、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 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8 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 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 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 2 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 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
15、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 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 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16、。 6 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 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 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 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 /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 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17、,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9 (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 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 行图纸会审和设
18、计交底;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3 发包人可以将 7 2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4 发包人未能履行 7 2 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 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
19、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 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10 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
20、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 3
21、承包人未能履行 8 2 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 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 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 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 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 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 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