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 托运人: 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_ 地 址: _ 代理人: 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_ 地 址: 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 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
2、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 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
3、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 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 斤人民币 元(国内航线)
4、 /国际 美元( 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 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如下 : _ 第十一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 ,按_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航班 /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
5、运输费用的 _%。 第十三条 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 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
6、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 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 九 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_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 _年 _月 _日至 _年 _月 _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 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二 十 一 条 其 他 约 定 :_。 甲方(公章): 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_ _年 _月 _日 乙方(公章): 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 _ _年 _月 _日 合同签订 地点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