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 【】 月 【】 日 预出租人 与 预承租人 关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商业城 【】 栋写字楼 门牌号为 【】 单元 之 预 租合同 编号: 目 录 预 租合同 . 1 第 1 部分 签约双方 . 1 第 2 部分 租赁物业 . 2 第 3 部分 租期 . 2 第 4 部分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 4 第 5 部分 其他费用 . 5 第 6 部分 保证金 . 6 第 7 部分 合同完整性 . 6 第 8 部分 物业管理公司 . 6 第 9 部分 授权 . 7 附录一:通用条款 . 9 第 1 条: 租赁物业产权所属、地址、用途及状况 . 9 第 2 条: 租
2、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 9 第 3 条: 预承租人 的权利和义务 . 12 第 4 条: 预出租人 的权利和义务 . 20 第 5 条: 限制及禁止 . 23 第 6 条: 免责情形 . 28 第 7 条: 违约责任 . 29 第 8 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31 第 9 条: 解释及其他 . 32 附录二:特殊条款 . 36 附录三:租赁物业图则 . 37 附录四:交付标准 . 38 附录五:授权委托书 . 39 附录六:办公费用的收费标准 . 40 1 预 租合同 本 预 租 合同(以下均简称 “本合同 ”)由 以下 签约双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 “中国 ”) 有关法律
3、 法规 规定,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于 【】 年 【】 月 【】 日签订。 签约双方: (1) 预出租人 ,名称和基本信息见 本合同 第 1 部 分 (以下简称 “预出租人 ”,在 本合同 中所指的 预出租人 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 (2) 预承租人 ,名称和基本信息见 本合同 第 1 部 分 (以下简称 “预承租人 ”) 双方达成条款 及 内容如下: 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及条件, 预出租人 同意出租及 预承租人 同意租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 市 闵行区 顾戴路 2337 号 (该地址为临时地址,最终地址以公安部门核准的为准) 丰树商业城 (以下简称为 “建筑物 ”) 内
4、 的于 本合同 第 2 部分 所列之 预 租物业 ( 包括附录四列出的固定附着物及装置, 以下简称为“ 租赁物业 ” ) 。 第 1部分 签约双方 预出租人 : 上海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业注册号码: 住所: 预承租人 : 营业执照 号码: 住所 : (以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部门证明文件为准) 法定代表人: 2 (以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部门证明文件为准) 第 2部分 租 赁 物业 2.1.1 租 赁 物业 : 上海市 闵行区 顾戴路 2337 号(该地址为临时地址, 最终地址 以公安部门核准的为准) 丰树商业城 _栋写字楼 _层(名义楼层) ,最终单元号 (仅为方便识别用途 , 在附录三平面图
5、上标出 ) 以及附录四列出的交付标准 由双方签订交接确认书时确认 。 预租 预售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为 : ) 2.1.2 建筑面积: 预测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 (其中包括租赁物业的可使用面积及按比例分摊的内部结构和机电设备面积及供建筑物日常运作之公共设施面积 )。 双方同意,租赁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根据租赁物业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 上海市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并在双方签署的交接确认书上确认 。双方特此确认对于 交接确认书上 所 确认 的租赁物业的建筑面积不存在异议 ;即使其与任何人士、组织或者机关测量、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出入, 双方 均不对租赁物业的租金、物
6、业管理费或者其他 以租赁物业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的任何款项作调整。 第 3部分 租期 3.1 租期 : 【】个月 (起始日及届满日均包括在内 ): 起始日:【 】年【】月【】日(即暂定交付日期, 如果租赁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日期晚于该暂定交付日期的 ,按照本合同第3.4.1 款规定执行 ) 届满日:【】年【】月【】日 3.2 免租期 (选择性适用) : 【】个月 , 为租期内每个日历年度的最后一个月 (若租赁期届满日所在月份不是日历年度最后一个月,则以该届满日所在月份为最后一个月) ,具体如下: 免租期 对应的租赁日期 免租期月份 免租期小计 3 第一个免租期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7、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1 个月 第二个免租期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1 个月 第三个免租期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1 个月 第四个免租期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1 个月 第五个免租期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1 个月 免租期共计: 5 个月 免租期内, 预承租人 无需向 预出租人 支
8、付租赁物业的租金,但仍应向 预出租人 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双方理解, 免租期以本合同的完全充分履行为前提, 如果 预承租人 在租期内提前解除 本 合同 或 本合同 因 预承租人 的违约 行为而被 预出租人 提前解除 的 ,则 预承租人 需向 预出租人 或物业管理公司补缴免租期 内 的 租赁物业的 租金。 3.3 装修期 【】个月 , 即【】年【】月【】至【】年【】月【】日 (起始日及届满日均包括在内 )。 如果租赁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日期晚于该暂定交付日期的,按照本合同第 3.4.1 款规定执行) 装修 期内, 预承租人 无需向 预出租人 支付租赁物业的租金,但
9、仍应支付租赁物业的 物业管理费和 其他费用。 3.4 交付日 3.4.1 在预出租人与预承租人已于租期起始日之前签订本合同,并且预承租人已于租期起始日之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保证金(定义见本合同第 6 部分)及预付费用 (定义见本合同附录一 通用条款 第 2.2条 )的前提下,预出租人应在租期起始日,按附录四所示的交付标准向预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业。 4 如 租赁物业 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日期晚于该暂定交付日期的,则 本合同第 3 部分项下的 租期起始日、租期届满日、免租期(如有)、装修期、 交付日 将 顺延至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日期之后 , 具体以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上的 交付 日期为准 。 如 预承租人
10、 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和 /或预付费用的, 预出租人 有权拒绝在租期起始日交付租赁物业;在 预承租人 支付保证金及预付费用后,租期起始日、租期届满日、免租期 (如有) 及装修期 不予顺延。自 预出租人 交付租赁物业之日起, 预承租人 方可依据本合同约定进入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如有)或入住租赁物业。 3.4.2 预出租人 向 预承租人 交付 租赁物业 前应提前五( 5)个工作日向 预承租人 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下称“交房通知”),交房通知应载明租赁物业 的交付日。 交付日暂定为 【】 年 【】 月 【】 日 。 若 预出租人 未能于上述第 3.4.2 款规定的日期向 预承租人 交付 租赁物业 ,
11、 预承租人 同意给予 预出租人 自该日期起算为期 【】 个 星期的宽限期(下称“交房宽限期”)。 预出租人 在交房宽限期内向预承租人 交付 租赁物业 的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 预承租人 也不得以 预出租人 迟延交付 租赁物业 为由解除本合同 或向预出租人提出任何索赔 。 3.4.3 若 预出租人 直至交房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能向 预承租人 交付 租赁物业 ,则 预承租人 有权书面通知 预出租人 而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 预出租人 应自收到 预承租人 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 30)日内将 预承租人 已支付的保证金(定义见本合同附 录 一)、预付租金和预付物业管理费(均不计利息)退还给 预承
12、租人 。除此之外, 预出租人 无须 对 预承租人 承担其他责任。 3.4.4 如 预出租人 迟延交付 租赁物业 是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 预出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则交付日和 /或交房宽限期应相应顺延该等原因之影响所持续的期间。但是,如果由于该等原因导致 预出租人 在 【】 年 【】 月 【】 日 之前仍未交付 租赁物业 , 预承租人 有权书面通知 预出租人 而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 预出租人 应自收到 预承租人 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 30)日内将 预承租人 已支付的保证金、预付租金和预付物业管理费(均不计利息)退还给 预承租人 。除此之外, 预出租人 无须对 预承租人 承担其他责任。 第
13、 4部分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4.1 租金 5 租赁年度 日期 租金 第一年度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月 31 日 人民币 *元 /日 /平方米 第二年度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人民币 *元 /日 /平方米 第三年度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人民币 *元 /日 /平方米 第四年度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人民币 *元 /日 /平方米 第五年度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31 日 人民币 *元 /日
14、/平方米 上述租金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 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含在租金内。 如租赁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日期晚于 预定的 租期起始日 的,则上述每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将顺延 , 具体以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上规定 的租金为准。 4.2 物业管理费 每日历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人民币 【】 元,即每 日 历月总计人民币 【】 元, 按照本合同 及其附录的 约定支付 。 第 5部分 其他 费用 本合同所述 “其他费用 ”包括以下列明的费用: 5.1 停车位安排及租金 、停车位管理费 预承租人 租用 固定车位 【】 个,每个 停车位每日历月租金为 人民币 【】 元 , 每个停车位每日历月 管理费为 人民币 【】
15、 元。 停车位协议由双方另行签署 。 5.2 办公费用 指 租期 内 预承租人 应承担的因使用租赁物业所发生的超时空调费、水费、电脑机房 24 小时空调费、电费等办公费用。 办公费用中不包括应由 预承租人 直接向公用事业供应商缴纳的费用(如,通讯服务费用等)。 6 5.3 其他相关 费用 指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 的 通知 或实际发生的数额 确定 的,应当由 预承租人 承担的费用和成本 。 第 6部分 保证金 6.1 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 后五( 5)个工作日内 ,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 人民币 【】 元( 至少 相当于三 ( 3) 个日历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之总和) 的保证金 。 鉴于预 承租人
16、已经向预出租人支付 了 相当于一( 1)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即人民币 【】 元的意向金, 此 意向金 将 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承租人应当在 前述规定的日期 内 补足。租期内,如租金和 /或物业管理费发生调整,则保证金金额也应相应予以调整(相当于调整后的 三 ( 3) 个日历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之总和 ), 预承租人 应在收到 预出租人 通知后的 七 ( 7) 个 工作 日内按调整后的保证金金额补足保证金。 第 7部分 合同完整性 本合同(包括附录一内所载的 通用 条款,附录二内所载的特殊条款,附录三内所载的租赁 物业 图则, 以及 附录四内所载的 交付标准 )及 其他 新增并附加于本合
17、同的附录,均构成本合同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合同及其附录所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存在任何冲突,其效力应当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适用: 1. 本合同主文 2. 附录二特殊条款 3. 附录一通用条款 4. 附录四交付标准 5. 附录三租赁物业图则 第 8部分 物业管理公司 预出租人 将 指定 /聘用 有资质的 物业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 “物业管理公司 ”),依据本合同约定,执行管理职能,履行管理义务 。 在本合同签署时,预出租人 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为 上海 【】 管理 有限公司 ; 预出租人 有权自行决定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且 无需 因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而向 预承租人 承担任何责任,但 预出租人 应及时
18、通知 预承租人 。 预 出租人 指定 /聘用 的 物7 业管理公司 及其授权委托书将在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时通知和确认。 第 9部分 授权 预出租人 授权 【】 (以下简称 “物业经营服务 公司 ”), 代表 预出租人 收取本合同项下 预承租人 应向 预出租人 支付的 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 、租金保证金 等) 。 详见附录五所载的具体授权委托书 预承租人 知悉并同意上述授权事宜 。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为签署页) 为诚信起见,预出租人与预承租人于首页所载日期签署本合同 预出租人 : 上海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 盖章 : _ 办公地址 : 电 话 : 传真: 邮 编 : 预承租人 : 签字 盖章 : 办公地址 : 电 话 : 传 真: 邮 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