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活 动 协 议 书 XXX (以下简称甲方) 立书人: XX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邀请乙方 艺人萧敬腾 (以下称本艺人)参加 XXX (以下称本活动 ),双方协议遵守同意下列条款: 一、 本活动之内容如下: 1.1 本活动名称: XXX。 1.2 本活动时间:公元 (下同 ) XXX 年 XXX 月 XXX 日;本艺人确实演出时间由甲乙方共同确认。 1.3 本活动地点: XXX。 1.4 本活动冠名商: XXX 1.5 本活动场次:共一场。 1.6 本 艺人以伴奏带的形 式演唱 3 首歌, 表演的曲目由乙方决定 。 二、 甲方责任: 2.1 甲方
2、须保证本活动依第一条规定之内容办理。除经双方事前同意外,不得变动内容。 2.2 甲方应依第四条规定实额支付乙方演出酬劳。 2.3 甲方应负责要求主办方提供现场所需之专业灯光、音响设备、舞台、场地布置、场地租用及一切相关本活动之所有事项及费用。 2.4 甲方应负责办理本活动所需之各项手续及相关演出批文,及合法进出场地之工作许可证并取得必要之一切授权;乙方同意配合提出所需之必要合理资料。 2.5 甲方之接待工作应从本艺人 及 随行人员 共计 10 人 (其中 商务 舱 3 人 及经济 舱7 人) , 抵演出地点国家 /地 区 当日起至本艺人、乙方随行人员及工作人员离开演出地点国家 /地区 为止。
3、2.6 甲方应安排演出地点五星级以上酒店或当地最高级酒店以供本艺人及其随行人员住宿,包括于同一饭店内安排 8 间房间,房间须含有网络 (含行政套房 1间,连通房 1 间,单人房 4 间及双人房 2 间 ),由甲方负责预订饭店 (惟甲方应事前告知乙方预订饭店之内容 );费用由甲方负担;住宿期间自 XXX 年 XXX月 XXX 日 (check in)起至 2017 年 XXX 月 XXX 日止 (check out)。 2.7 甲方应妥善安排本艺人及其所有随行人员之餐饮,餐饮标准为艺人每人每天现金人民币 XXX 元, 9 位随行人员每人每天现金人民币 XXX 元,费用以现金方式结算。其他住宿杂费
4、如本艺人及其随行人员之住房电话费、洗衣费等皆由本艺人或其随行人员自行支付之。 2 2.8 甲方负责安排本艺人及其随行人员之专用车辆 (标准不低于 1辆奔驰唯雅诺 +2辆别克商务舱 )以供机场接送及活动期间内各项交通往返接送用使用,费用由甲方负担。 2.9 甲方负责提供本艺人及其随行人员尽可能于演出现场安排单独休息间供本艺人及其随行人员使用 ;所有合影拍照在艺人休息室进行;拍照时不得有企业LOGO 和名称作为背板;拍照数量不超过 5 组,每组不超过 3 人。 2.10 甲方应于本 活动演出日至少七日前事先提供本活动流程与乙方确认沟通。甲方若计划任何行程安排或媒体采访,或于本活动演出现场安排本艺人
5、互动,均须于本活动演出日至少七日前事先与乙方协调沟通后,并经乙方确认同意后方得安排。双方确认除依本协议明文规定之本活动外,其他一切活动如未经乙方同意,乙方及本艺人有权拒绝。无论活动现场任何突发状况涉及乙方或本艺人形象时,甲方就该状况之处理应遵从乙方之指示。 2.11 就本活动中乙方艺人演出之所有相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内容、出场方式、访谈问题、媒体采访、歌迷互动等,甲方需于本活动举办前七日日事先 与乙方协调沟通后,并经乙方确认同意后方得安排 。 2.12 在表演期间,所有歌曲由艺人自串完成,甲方不得随意安排鲜花、主持人互动等环节;所有艺人演出内容,由乙方决定。 2.13 为顺利推展本活
6、动之宣传,乙方同意提供甲方相关本艺人之资料仅限于合约期间内供本活动宣传用途;甲方不得为任何其他之使用。所有与本活动相关之广告、新闻稿及宣传品如海报、宣传单及册子等,必须注明与本活动之主题相符,且本活动之宣传物、新闻稿等若利用乙方提供之资料、或涉及利用本艺人肖像、姓名、乙方名称及其他相关内容 (有露出本艺人姓名或形象者之露出大小、方式等,以及相 较于其他艺人之对照比例、位置等 )均须 经乙方事前审阅同意方得利用。 2.14 双方确认本艺人仅爲本活动之其中 一组 表演嘉宾,未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甲方或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本艺人个人演出之名义宣传 ;不得以艺人单独形象作为宣传物进行传播 。若甲方违反本条
7、约定,乙方及本艺人有权拒绝参与本活动之演出,且无须退还已收之演出酬劳及费用,乙方并保留权利以法律途径向甲方追究。 2.15 甲方承诺不得安排本艺人于演出期间作任何具有危险或任何可能损及艺人本身代言品牌、艺人安全或健康之情事,或做任何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 危害艺人或他人之形象与名誉之演出;甲方亦不得为任何损害乙方及本艺人之名誉、形象之言论或行为,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且已收之酬劳不退予甲方。 2.16 甲方同意绝不要求本艺人为任何产品代言之演出、参加产品代言之活动。且保证本协议之合作不得涉及任何代言之嫌或代言行为;未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
8、式利用乙方及本艺人姓名、肖像、商标或任何著作为任何之行为;甲方同意此活动冠名商不能和艺人代言发生冲突。 3 2.17 甲方须爲本艺人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投保意外险及医疗险,艺人保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XXX 万元, 9 位 工作人员保额不得低于人 民币 XXX 万元。甲方需于乙方出发前三天提供乙方保险投保单以供查存。 2.18 甲 方应于演出前办理及取得合法演出之核可,并将核可档复印件提供乙方存查。若甲方未能在演出前取得合法核可,甲方须以书面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无需退回已收之订金。 2.19 本艺人因本活动表演内容所衍生之一切智慧财产权、著作权及所有相关权利均归属予乙方, 未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禁止甲方
9、、主办单位或任何人于本艺人演出及彩排期间以任何形式作声音及影像之录音及录像,且不得为任何用途之使用及播出。 2.20 甲方应全力维护乙方及本艺人相关权益及提供一切必要协助,甲方且承诺主办方亦 须依本约规定执行本活动;若有任何状况事件或主办方违反本合约内之相关规范条款时,甲方必须主动出面协助乙方对主办方要求更正及协调赔偿损失,甲方且须连带赔偿乙方及本艺人之损失 。 2.21 甲 方保证本合约活动中本艺人之演出 , 不会在任何情况之下被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整个过程、片段、造型、肖像、人物、照片及声音等 )摄制成任何类型的宣传品或制成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影碟、光盘等音像或影像制品于电视、电台、互联网
10、或公共地方播放或用作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2.22 甲方不得发 布任何有损乙方及本艺人名誉之任何消息、言论及报导,甲方且应监督约束主办单位不得发布任何有损乙方及本艺人名誉之任何消息、言论及报导。 2.23 甲方承诺负责办妥本活动所须之所有相关的申请或档,并完成办理本活动所涉及之一切程序、取得授权及因而产生之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和签证等所需的费用、行政支出、及向当地中介团体或权利人支付公开演出权利金、词曲音乐著作权利金等。若产生任何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及本艺人无涉;甲方且须就乙方及本艺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三、 乙方责任: 3.1 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依本协议规定将本艺人参与本
11、演 出之必要申请档及演唱会曲目交由甲方作报批之用;并确保本艺人依双方同意之时间出席演出。惟若因班机延误或取消,则乙方或本艺人不需承担延误责任,惟乙方须于确认后立即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处理之。 3.2 本艺人最迟应于演出当天抵达该演出地点,若有特殊情况如班机延误或取消等及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特殊情况延误或取消,则乙方不需承担延误责任,但乙方须于确认后立即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处理之,但由此发生的费用亦由甲方承担支付。若因本艺人非不可抗力(如迟到等)原因未登上既定的航班,耽误此次演出,则乙方需退还演出酬 金予甲方。 四、 付款方式: 4 4.1 就本合约演唱会乙方艺人之演出,甲
12、方应支付乙方之演出酬劳为税后款计人民币壹佰 贰拾 万元整 (CNY 00,000 元 );付款方式如下: 4.1.1 于本合约甲、乙双方于签约后五日内,甲方需支付演出酬劳 (税后款 )订金人民币 万元整 (CNY 00,000)给予乙方; 4.1.2 于本合约活动演出日起算十日前 , XX 年 X 月 X 日前 ,甲方需支付该场演出酬劳 (税后款 )人民币 万元整 (CNY 00,000)给予乙方; 4.2 甲方须依汇款日汇入乙方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银行: 收 款 人: 收款账号: 4.3 本合约所约定应支付乙方之所有报酬,皆为乙方实收金额,相关赋税、手续费、汇费之负担,及所衍生的一切税款均由
13、甲方负责,不得自支付乙方之款项扣除。甲方应如实申报及缴交当地政府所需乙方及乙方艺人缴交之税金,且应将所有缴交税款之复印件交予乙方一份。 4.4 甲方须负担所有的银行手续费和汇款费用。 4.5 甲方因任何原因,没有依照本合约的规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给乙方,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形下终止本合约。乙方无须履行本合约之义务,且不需要退还之前已经收到之款项,乙方及乙方艺人均不视为 违约。 五、违约责任: 5.1 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影响本活动之举行,则由双方届时协商更改或取消演出等事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惟若本艺人已抵达演出地国家则甲方仍需支付本艺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之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14、交通,食宿,妆发等合理费用 )。不可抗力系指有履行义务之当事人不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因素,并因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者,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关厂、暴动、革命、破坏行动、内战、战争入侵、不论宣战与否之外国政府敌对行为、或海盗行为,或因爆炸、暴风雨、火灾、水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流感、严重疾病导致契约履行之 困难或迟延。 5.2 若因本艺人严重疾病无法履行本协议内容,乙方同意提供合法医师证明予甲方,并由双方届时协商更改或取消演出活动等事宜。若协调不成,甲乙双方均不视为违约;甲方承诺不为任何主张或异议。 5.3 除本协议第 5.1 点及 5.2 点之规定外,若因可归责于本艺人未能执行,乙方同意退还已收款之
15、演出酬劳予甲方;惟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本艺人为任何异议或主张。若可归责于甲方,则甲方需全额支付乙方之全部演出酬劳及因本活动所衍生之相关费用。 六、本协议不得视为于甲方与乙方成立代理关系。甲方依本协议所为一切筹备行为均自行负责,与乙方无涉。未 经乙方 书面 同意前,甲方不得将本协议转移给任何第三人。 七、乙方承诺确实得到本艺人之授权,得为本契约之签订并履行本契约之规定;甲方承5 诺确实取得合法授权签订本协议,得为本契约之签定并履行本契约之规定。若甲方与其他本活动相关单位有任何争议,与乙方无涉,甲方且须担保甲方、主办单位、演出商或相关执行单位须依本合约规范办理,若致乙方或 /及本艺人任何损害,甲方须负
16、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八、双方提供之活动相关内容涉及商业机密及本艺人之演出酬劳,皆不得揭露于非本协议签约当事方外之人。惟涉及本协议履行之必要及法律或审查之必要不在 此限。 九、 本协议之有效期限: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X 年 XX 月 XX 日止。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署后即日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决议。如发生争议时,本协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准据法。因本协议所产生之争执,甲乙双方同意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依据其现行规则进行裁决。 (以下无正文 ) 立书人 甲 方: XXX 代 表 人: XXX 地 址: XXX 联系电话: XXX 乙 方 : XX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 地 址 : 统一编号 : XXX 年 XXX 月 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