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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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盖章) 地址: 承建的项目名称: 工程总造价: 预计工期: 乙方(承包方):(盖章) 地址: 分包的内容: 预计工期: 劳务分包价款: 使用的农民工人数 : 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 142 号)和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甲方承诺按照分包合同支付乙方的劳务分 包价款。 二 、乙方承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在本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工资,且支付部 分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不拖欠在本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工资。

2、 三 、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设立与管理(双方选择适用,在选定方式前 括号内划“ ”): ( ) 1、甲方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甲方按照应付给乙方劳务分包价款 的 10 %计提存入该账户,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资金。 ( ) 2、甲、乙双方在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甲方根据乙方的用工人数按照 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计提存入共管账户,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资金,由双方共同管理。 四 、预留户的资金专款专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该账户的资金由北京市建委监督。 五 、预留户资金的启用 2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启用预留户资金支付农民

3、工工资: (一)甲方未按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分包价款,造成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乙方不能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因乙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一定规模农民工资拖欠的。 六 、预留户的补齐 工程未完工,乙方追加使用农民工或预留户资金被启用的,甲方应在 30 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方式和标准补足预留户资金的差额。 七 、预留户的结算 乙方承包的项目完工,全部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后,甲方将账户内乙方的剩余资金转账到乙方账户。 八 、预留户的监督 甲乙双方设立、启用预留户资金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

4、或农民工代表的意见,并接受企业工会或农民工代表的监督。 甲乙双方有关预留户的启用、补齐及撤销应接受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无 十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将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 、本协议附件:双方劳务分包合同书。 十二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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