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其核心是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作用是宏观调控和用地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规划期内需按阶段安排土地利用,重点为近期一般为5年)。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分三级,即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9年7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区县级规划于2000年8月由市政府审批通过乡镇级规划于2003年2月由市政府审批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一是土地利用规划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土地利用规划是促进城乡建设合理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三是土地利用规划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四是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