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户共管协议 编号: 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乙双方已签署编号为 的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 2、甲乙双 方均同意选定 (以下简称“开户行”)作为保理合同项下甲乙双方共管账户的开户银行。 3、该共管账户为乙方向保理合同项下采购商(以下简称“采购商”)收款的唯一账户,该账户与乙方在开户行或任何银行的其他自有账户严格分设,资金渠道严格划分,仅用于保理合同履行。共管账户确定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销账户或将向采购商收款的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 ,乙方需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保证甲乙双
2、方的利益及保理业务的正常进行,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就开立共管账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共管账户确立 1、双方确定 共管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户名: 账 号: ; 2、 甲乙双方共同预留共管账户印鉴,甲方预留甲方指定管理人员私章(指定人员: ,身份证号 ),乙方预留公司财务专用章; 3、共管账户两级密钥(经办与审批)交由甲方管理,并由甲方进行账户操作(甲方指定人员为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4、乙方应在共管账户确定后 3 日内书面通知采购商其收款账户变更为共管账户,并在取得采购方后回执后将回执提交甲方。 第二条 资金 存入共管账户
3、 本协议签订后,采购商支付乙方的所有应收账款回款均应划付至该共管账户。 第三条 共管事项 1、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对共管账户进行管理,乙方无权自行支用、处置共管账户内资金。 2、双方同意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支出仅通过网银操作完成,不采取任何纸质单据或柜台划付形式操作。 3、 共管账户确定后,若甲方未给予乙方保理融资,或甲方给予乙方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款及保理费等保理合同中所述各项费用已结清,则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将共管账户中收到的相关款项从共管账户划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指定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双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向甲方办理保理融资且保理融资款 及保理费等保理合同中所述各项费用 未结
4、清,则共管账户中收到的任一来款,甲方有权先行直接划付到甲方账户,然后根据保理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共管期 本共管协议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在保理合同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条 供应商特别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应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和传真件均应与原件相符。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销账户或将向采购商收款的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变更共管账户预留印鉴,不得办理网银密钥及支付凭证挂失业务。 4、乙方承诺并确认,本着唯一、忠实、完全地服务于保理合同项下义务履行之目的设立本协议项下共管账户,无条件承认甲方
5、对该共管账户的管理行为。 第六条 追索 乙方怠于、不能或拒绝履行其在本协议及保理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 将共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采取该等措施仍无法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第七条 通知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指令、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讯都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并递送或发送至相关方 的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如接收地址有改动,应在更改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 住所: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传真号码: 收件人: 第八条 修改和弃权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弃权及对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的豁免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该等修改或弃权所针对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 方为有效。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 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 XX 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