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 外加剂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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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X 买卖 合同 1 BZTG-042-2011 合同编号: XXXXXXXXXX 项目之 混凝土外加剂 买卖 合同 买 方: 卖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 买方 与 卖方 的权利和义务, 买 、 卖 双方就 买方 工程 所需 (以下简称产品) 的买卖 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 、 型号 、 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1 合同总价 暂定 为: RMB 0,000 元( 人民币大写: 万 元整 )。

2、 1.2 产品名称、 种类、规格、 等级、产地、单位、 数量、 单价等 序号 名称 单位 暂定 数量 固定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SY-CSA 高性能抗裂防水剂 合计 1.3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该综合单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 、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 管理费、利润、 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调试费等。合同 综合 单价在整个供货期间不得因任何原因调整。 1.4 合同数量计量规则: 合 同 约定 的 产品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 买方 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付款 及结算 2.1 付款方式: 2.1.1

3、到货款:在买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每批产品到场通过进场验收合格 7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所到货物总额 50%的到货款。 2.1.2 每月支付上月合格供货货物 45%的到货款。 2.1.3 保修金:结算总额的 5%为保修金,在最后一批货款支付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2.1.4 一次付款超过 20 万(含 20 万)的将采用 6 个月承兑汇票不贴息的方式付款。 2.1.5 在卖方申请付款时需提供以下:项目提供的物资付款单、 混凝土外加剂 数量确认 单、验收单、发票、银行帐号证明。对于因卖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卖方负责。 2.1.6 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

4、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X 买卖 合同 2 BZTG-042-2011 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任何无书面授权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2.2 资金风险共担 2.2.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买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卖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买方在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卖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买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卖方也不要求买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 2.2.2 买 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 卖 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 买 方主张支付

5、违约金及赔偿金。 2.2.3 卖 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 卖 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 卖方 向 买方 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 买方 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 卖方 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 买方 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 买方 亦将不会支付 卖方 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 卖方 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买方 的批准。 第三条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3.1 技术 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18588 2001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474 1999 3

6、.2 产品必须满足以 上 标准 及要求 ,且满足中 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 、地方及行业 最新颁布的相 关 标准及技术规范, 如 果 规范 、 标准 、要求 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 以标准高者为准 。 3.3 合同项下产品满足业主(建设单位)及本工程使用的要求 。 第四条 运输及包装 4.1 卖方负责将标的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和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卖方负责更换,因此影响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2 包装按照买方标准包装 :大包装内 或买方要求标准。供方对此不得有异议且不另外增加任何费用。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产品的完好无损,因包装不良

7、造成的产品损坏、锈蚀、质量下降由卖方负责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或同意买方扣减费用及赔偿买方损失。更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4.3 包装材料不回收。如卖方确需回收包装材料,买方不保证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卖方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一切费用。 第五条 随产品必附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工具及其数量 5.1 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及 买方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 5.2 要求的备品、备件: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X 买卖 合同 3 BZTG-042-2011 5.3 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 第六条

8、授权 6.1 本合同中买方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是 、商务经理是 、物资负责人是 。 6.2 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 负责标的物进场的签收。签收单据 应标明所 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买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买方项目经理部除物资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6.3 凡涉及合同价款变 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买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买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买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6.4

9、买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6.5 卖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卖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卖方无法结算、付款,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货地点、日期和方式 7.1 交货时间:卖方于 年 月 日之前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在具备 交货条件时买方发出进场通知后 5 日历日内卖方须将货物运达交货地点。卖方发货前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接货准备。卖方不得因买方要求卖方延期交货而向买方提出索赔。 7.2 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卖方对超出买方实际使用量供应的货物

10、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等。 7.3 交货地点: 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 7.4 卖方在产品交付前对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装卸和码放等过程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并承担产品交付前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验收标准、 方法、地点及期限 8.1 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货到现场后,由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 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买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数量、产品合格及卖方凭此单据向买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8.2 数量确认单(仅作为货物数量证明)及

11、实际完成工程量单:货物到场后需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并办理书面的 混凝土外加剂 数量确认单,对于抽样计量的货物还需注明为抽样计量,双方按抽样计量的结果进行结算。如合同约定结算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则 混凝土外加剂 数量确认单并不作为结算的依据,而是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卖方应对进场的材料负责,工程完成后办理实际完成工程量单。 混凝土外加剂 数量确认单 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单需由项目物资负责人及商务经理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8.3 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货到工地后,买方组织业主(建设单位)、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X 买卖 合同 4 BZT

12、G-042-2011 理、卖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货物到场卖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 行现场验收时卖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卖方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 3 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卖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卖方违约条款处理。 8.4 数量验收方法为过磅,为方便双方对供应量的核实和需方验收,需方或需方授权人有权对供应量进行核查,如查出供应量未能达到供方提供的送货单上填写的数量,则需方对供方的实际供应量将根据查出的实际量值进行确认;且需方有权对所有未经检查部分按查出的最小供应量进行确认。 8.5 竣工验收: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13、时,产品必须通过四方(建 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买方)验收。 第九条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9.1 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日期为准)不少于两年。保修期内,卖方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予以免费负责维修或更换,质量保修期的宗旨不能视为卖方对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解除,卖方对纠正潜在的缺陷应负有责任。 9.2 保修期内或竣工前,产品有质量缺陷,卖方在接到买方或业主(建设单位)通知 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解决。如遇重大事故,卖方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 24 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替 代方案。 9.3 对于卖方产品在

14、合理使用期内(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或买方遭受损失,卖方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如果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 5计罚。十天后如仍未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卖方仍有应承担上述因迟交货物而产生的罚金和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0.2 保修期内未按合同履约,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 5 计罚,七天后仍未解决,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10.3 卖方所承担的责任并不限于本合同的总价,卖方应承担 由此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包括买方及第三方的损失。 10.4 在卖方收到

15、买方的索赔通知后 10 日历日内不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10.5 买卖 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 卖方 对 买方 拥有的债权, 卖方 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 买方 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 卖方 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 五 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 5%向 买方 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第十一条 索赔 11.1 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买方应按下列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X 买卖 合同 5 BZTG-042-2011 式向卖方索赔: 11.1.1 同

16、意买方退货 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1.1.2 按照货物的疵劣、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11.2 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产品,卖方并承担因此面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对调换的货物卖方仍负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 11.3 由于买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时,买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卖方的供货范围及数量;如因设计变更造成产品规格参数发生变化时,卖方应无条件的予以变更,不得向买方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及索赔。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当卖方或买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

17、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供需双方共同协商。 12.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买方或卖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卖方或买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天内提出具权威独立第三者证明,空邮另一方。在取得买方认可的情况下,卖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供需双方应采取很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2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2.3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台风、地震、洪水、禁运、罢工等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 本合同发生有关争 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

18、裁。仲裁裁决是终局。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3.2 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任何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才可视为合同变更。 14.2 本合同共四份,买卖双方各两份。 14.3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 (以下无正文 )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X 买卖 合同 6 BZTG-042-2011 (本页无正文) 买方: 卖方: (盖章) (盖章) 地址 :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账号 :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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