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版)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经过20年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一些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一些学校存在危房;教师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政府给教师打“白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特别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很大;一些学校乱收费,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的层面进一步规范。因此,修订?义务教育法?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原来的18条扩展到63条,共八章,主要规定如下:1.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frr.bJtjiA匸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2义务教育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