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临时配电箱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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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电配电箱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First Group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Co., Ltd. XXXXXXXXX 项目之 临电配电箱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日期: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电配电箱买卖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 1 第二条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 1 第三条 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 3 第四条 随产品必附的技术资料、备 品、备件、工具及其数量 . 4 第五条 授权 .

2、 4 第六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 4 第七条 产品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5 第八条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金 . 6 第九条 付款及结算 . 6 第十条 售后保修服务 . 7 第十一条 专利 . 7 第十二条 违约 . 7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 8 第十四条 索赔 . 9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 9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 10 第十七条 其它 . 10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配电箱买卖合同 1 BZJG-009-2011 临电配电箱买卖合同 买 方 (甲方) :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卖 方 (乙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 省、 市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方 与 卖方 的权利和义务, 买 、 卖 双方就 【项目名称】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所需 临电配电箱 (以下简称产品) 的买卖 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 、 型号 、 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1 合同总价 为: RMB 元( 人民币 大写: 元整 )。 1.2 产品名称、 种类、规格、 等级、产地、单位、 数量、 单价等 序号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 标准箱 A-01

4、2 标准箱 B-03 3 标准箱 B-05 4 非标准箱 A-01/J 改 5 合计 说明: 1) 以上标准箱产品型号以 中建一局集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配电箱图册 为准,后附非标准箱配置明细表。 2) 配电箱生产厂家: 3) 主要 元器件品牌: 1.3 合同 价格说明: 合同价已包括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实验检验费、资料费、管理费、 调试费 、 利润、 保险费、税金( 包括但不仅限于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 及 相关 政府 部门 规定向 卖方 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售后服务、食宿、差旅、现场不利因素对生产及供应产生的不利

5、影响及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各种措施费、市场 价格 波动风险费、汇率波动、进出口以及清关、商检费用、报关费用、承担各种风险费用及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等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第二条 技术标准及 质量要求: 2.1 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及要求 ,且满足中 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 、地方及行业 最新颁布的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配电箱买卖合同 2 BZJG-009-2011 相 关 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 2.2 产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2.2.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2.2.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6、准 JGJ59-99 2.2.3 *市建委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规定; 2.2.4 临电箱配置严格按照中建一局集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配电箱图册中的要求执行(建一安字( 2007) 110 号,以下简称临时配电箱标准图册)。因特殊需要使用临时配电箱图册以外的临时 配电箱时,则须通过买方集团公司安全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2.3 卖方 保证合同项下所有的供货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库存产品并且全部产品没有设计、材料、工艺或 卖方 的疏忽等原因导致的缺陷,并在各方面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及相应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 2.4 对于所供产品卖方应协助项目做好产品产前设计、配置工作,保证满足 项目

7、施工实际需要。 2.5 产品满足买方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企业 CI 手册的要求。 2.6 各级 临时配电箱 (柜)内设置总断路器(具有可见分断点)、分路断路器(具有可见分断点)以及分路漏电保护器, 三级箱内设 置隔离开关或断路器(具有可见分断点)以及漏电保护器。 2.7 临时配电箱 的颜色、标识应符合中建总公司和集团 CI 标准要求,并按照临电施工组织设计统一编号。 2.8 二级、三级 临时配电箱 内的安装板应使用绝缘板,且必须满足安装强度的要求,其厚度要根据盘面大小决定,但不得小于 6mm,移动式 临时配电箱 内安装板厚度不得小于 4mm。严禁使用木板和塑料板。 2.9 临时配

8、电箱 (柜)箱体必须使用冷轧钢板加工。一级配电柜柜体的用板厚度不得小于 1.5mm,柜门的用板厚度不小于 2.0mm;二级 临时配电箱 、箱体高度大于 500mm 的开关箱 箱体用板厚度不小于 1.5mm;箱体高度大于 500mm 的开关箱用板的厚度不小于 1.2mm。 临时配电箱 (柜)防护等级应达到 IP43。 2.10 临时配电箱 、开关箱内电器安装尺寸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8.1.14 的要求。 2.11 不同级别的 临时配电箱 内的漏电保护器的动作参数要按规定分别设定。二级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

9、 0.1S;三级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为 0.1S。总 临时配电箱 (柜 )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12 临时配电箱 内安装的空气开关、漏电断路器必须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时要附有规格、型号、参数、使用年限、出厂合格证、使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配电箱买卖合同 3 BZJG-009-2011 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工地应将其纳入安全资料保存。 2.13 临时配电箱 内必须配有不易磨损、脱落的线路图。 2.14 临时配电箱 内不得装设和使用 32A 以上的插座。 2.15

10、 同一 临时配电箱 内的插座,禁止外插式与内插式混用外 插 式 插 头 的 插 座 ,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工业用 插头 插座 和耦 合器 第 1 部分 通 用 要求 GB/T11918-2001 和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 2 部分 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互换性要求( GB/T11919-2001) 的规定,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应装在 临时配电箱 的两侧。 2.16 动力设备的专用箱以使用三极漏电保护器为宜。 2.17 临时配电箱 内应配有固定线路的线箍,并达到配线的各种要求。 2.18 临时配电箱 内应装有工作零端子排、保护零端子排,并有明显标识。工作零线端子板宜设在

11、盘面的左下方,保护零线端子板宜设在盘面的右下方;如果双面配置电器开关,可以两面设置保护零端子排。工作零、保护零端子排必须使用 镀锡铜排,规格分别是:一级配电柜为 30 3,二级 临时配电箱 、固定式三级箱为 20 3,移动式三级箱为 15 3;具体长度视 临时配电箱 内输出回路数量而定。 2.19 临时配电箱 支腿高度调整应保证固定式 临时配电箱 、开关箱中心距地 1.4 米,移动式临时配电箱 、开关箱 0.8-1.6 米。箱腿应采用角钢材料,并确保牢固及整体美观与稳定性,固定式 临时配电箱 、开关箱背面的四角处,应焊接 3mm 厚钢板,板上开长孔 6.5mm 12mm,用于固定 临时配电箱

12、。 2.20 手提式流动开关箱必须采用满足机械强度的绝缘拎手。严禁将任何电器 开关设置在 临时配电箱 的箱体和箱门上。根据需要加设计量仪表的,必须符合电器安装的安全规定。 2.21 二级箱的总开关容量为 250A 时,各回路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标称总容量不得大于 320A。 单相输出回路非插座式,必须使用 2P 型开关。 2.22 临时配电箱 进出线孔应设在箱体的底面,并应加护套橡胶圈保护。 2.23 临时配电箱 (柜)选配的导线应符合国标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1 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GB 7251.1-2005) 标准中规定的选线要求。布线时应留有一定余量,以备日

13、后维修或更换电器元件时能够继 续使用。 2.24 涉及 消防 要求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 地方 消防部门的现行要求,保证通过消防验收。 第三条 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3.1 卖方 负责将产品运到 买方 指定地点 ,且运输 费用由 卖方 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 卖方 负责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卖方 承担。 3.2 包装采用中国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包装箱应有明显的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标志,“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重心”等装卸搬运时适用的通用标记或图案。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产品的完好无损,并考虑产品在生产、保管、装卸、运输中防潮、防腐、防震

14、、防 盗和可能发生的野蛮装卸、多次装卸,上述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中,因包装不良或其他 卖方 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质量下降由 卖方 负责按照 买方 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或同意 买方 扣减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配电箱买卖合同 4 BZJG-009-2011 费用及赔偿 买方 损失。更换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 买方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卖方 承担。 3.3 包装材料不回收,如 卖方 确需回收包装材料, 买方 不保证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 卖方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一切费用。 第四条 随产品必附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工具及其数量 4.1 所有产品必须有标识 (厂标、规格、

15、型号、系统图等 );产品必须通过市级型式试验,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实 验报告、 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 、主要元器件的 3C 认证、系统图 及买方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 。 进口产品或本合同产品所涉及的进口材料还需提供报关单、海运提单 、 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等。 4.2 备品备件及专修工具清单: 第五条 授权 5.1 买方 项目经理 : 、商务经理 : 、 买方收料负责人: 。 5.2 买方 项目经理部物资收料负责人负责 临时配电箱的 进场的签收。 由买方 收料负责人及相应收料人至少两人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 收料 单 、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

16、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 买方 收到 卖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买方 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买方 项目经理部除物资收料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5.3 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 买方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 买方 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 买方 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5.4 买方 项目经理部公章(方 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

17、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5.5 卖方 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 卖方 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 卖方 无法结算、付款,由 卖方 自行承担责任。 5.6 卖方 现场负责人 : , 联系 电话 : , 传真 : , EMAIL: 。 第六条 交货 时间、地点 和方式 6.1 卖方 必须配合工程 的需用材料计划, 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 卖方仍须在 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 买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 ,根据 买方 的要求 供应一切合同所需材料等。 卖方 不得将 买方 所制定的工程材料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或延迟供货、合同价格变更等的理由。 卖方 不得因 买方要求卖方 延期交

18、货而向 买方 提出索赔。 6.2 卖方 的员工应遵守工程当地政府、建设单位、 买方 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 卖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 口而要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配电箱买卖合同 5 BZJG-009-2011 求延长交货期限及索要费用。 6.3 卖方 发货前应提前(至少 小时)通知 买方 ,以便 买方做好接货准备。 6.4 卖方 应严格按照订货单 上产品的规格、数量、供货时间进行供货, 卖方 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产品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

19、场的运输、装卸、保管等及承担由此造成 买方 的所有损失。 6.5 如因 卖方 原因(例如 卖方 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发票、收据等情况)造成买方 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生产供货周期仍以订货单下单之日起计算,不后延。 6.6 卖方送货 送达地点: 。 6.7 按 买方 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 买方有权不予验收, 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 承担。 第七条 产品的 验收 、检验 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7.1 产品 进场 时, 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7.1.1 产品运达 卖方 指定地点 后,买卖 双方共同进行产品的清点工作。

20、7.1.2 卖方 应按 买方 要求派人到现场负责依据送货清单进行清点。 7.1.3 凡由于卖方 对合同产品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在合同产品进场验收合格 前保管不良等原因,致使合同产品遭到毁损灭失或损坏或丢失或缺损,卖方 负责更换和补缺,并承担由此给 买方 造成的一切损失,生产供货周期不顺延。 7.1.4 卖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 第 二条 技术标准及 质量要求,如 不符合 , 卖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符合本合同 要求的产品给 买方 ,本合同产品交货日期不变。 7.2 卖方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因买方进行了产品进场验收而解除或减弱。 7.3 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货到现

21、场后,由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买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数量、产品合格及卖方凭此单据向买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7.4 数量确认单(仅作为货物数量证明)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单:货物到场后需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并办理 书面的 临电箱 数量确认单,对于抽样计量的货物还需注明为抽样计量,双方按抽样计量的结果进行结算。如合同约定结算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则 临电箱 数量确认单并不作为结算的依据,而是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卖方应对进场的材料负责,工程完成后办理实

22、际完成工程量单。 临电箱 数量确认单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单需由项目物资负责人及商务经理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7.5 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货到工地后,买方组织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卖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货物到场卖方不组织 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卖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卖方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 3 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配电箱买卖合同 6 BZJG-009-2011 卖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卖方违约条款处理。 第八条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和质量保证金 8.1 卖方对产品的

23、质量保修期为自 合同项下全部产品通过现场验收合格之日 起不少于两年。保修期内,卖方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予以免费负责维修或更换,质量保修期的宗旨不能视为卖方对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解除,卖方对纠正潜在的缺陷应负有责任。 8.2 保修期内或 竣工前,产品有质量缺陷,卖方在接到买方或业主(建设单位)通知 1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解决。如遇重大事故,卖方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 24 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替代方案。 8.3 对于卖方产品在合理使用期内(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或买方遭受损失,卖方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8.4 若卖方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

24、之售后、保修服务及其他卖方责任,买方有权无需征得卖方同意将质量保证金用于产品修复,修复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此修复费用;如果修复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超出部分费用仍由卖方承担,同时 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付款及结算 9.1 付款流程: 卖方供货满足本合同约定的 付款节点及付款条件后,在 卖方 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由 卖方 书面 向买方 申请,经 买方书面确认后,买方 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 进行支付。 9.2 卖方应在每次受款前 个工作日向 买方 提交等额的 符合买方要求的 发票 (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国税”发票, 买方 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

25、家税务部门发布新规定后,将另行通知 ) 。发票的抬头开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否则 买方 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 卖方 承担,并支付 问题发票等 额的违约金给 买方 。 卖方 向 买方 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 卖方 承担。 9.3 本合同无 预付款 。全部产品到场通过 验收 3 个月 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所到货物总额100%的到货款。 9.4 在卖方申请付款时需提供以下: 验收 数量确认单、验收单、发票、银行帐号证明。对于因卖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卖方负责。 9.5 针对本合同结

26、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 其他 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 9.6 资 金风险共担: 9.6.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乙方也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配电箱买卖合同 7 BZJG-009-2011 9.6.2 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

27、保证金。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9.6.3 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乙方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 准,则乙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 第十条 售后保修服务 10.1 安装指导:卖方免费负责配合买方对产品进行指导安装、组装、就位等。 10.2 售后保修服务: 10.2.1 卖方 应在 项目所

28、在 地区设有常驻维修机构,能及时处理产品所有保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 24 小时全天候提供的,质保期内在接到买方 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 小时内予以答复,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免费对所供产品进行连续检修及更换, 小时内完全修理好。如相同问题连续 次维修还不能修好应免费更换新品。 10.2.2 质保期内免费保修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所提供产品 的常规检查等内容。当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卖方 须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该维修机构须备有足够的备件产品,以满足本工程的维修需要。 第十一条 专利 卖方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给 买方 的产品的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均无任何瑕疵。如

29、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或中国国家机 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没收查处的, 卖方 除应向 买方 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向 买方 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 买方 损失的, 卖方 还应赔偿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违约 12.1 卖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买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卖方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卖方另需按所收款项 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 100%赔偿买方,买方 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 定的则买方有权继续要求卖方 补足差额: 12.1.1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买方及当地 相关政府部门等)验收合格

30、; 12.1.2 卖方 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12.1.3 未按 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 10 日历天; 12.1.4 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 第二条 技术 标准 及质量 要求 和中国国家、地方 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在买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买方 要求;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配电箱买卖合同 8 BZJG-009-2011 12.1.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漠视买方指令的或未按买方 指令执行的; 12.1.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按买方 及时进行整改的; 12.1.7 本合同约定 买方 或 卖方 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12.1.8 其他法律规定可

31、解除合同的事由。 12.1.9 如发生上述事项,买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通知卖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卖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买方处理善后事宜;买方 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卖方承担 。 12.2 卖方 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 1 日历天,卖方 按人民币 xxxxxxxx 元 /日历天向买方 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12.3 在产品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买方发现产品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产品有缺失时,有权向卖方提出,卖方无条件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

32、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和补齐缺失的产品,如卖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卖方按 万 元人民币天数(自买方规定更换期限截止 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买方支付赔偿金。如果卖方超过买方规定期限十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买方有权因卖方 违约而解除合同。 12.4 质保期内卖方未按合同履约,在买方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每延误 1 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 万元 /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累计延误七日历天后仍未解决,买方可没收卖方 的质量保证金,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如果该款仍不够用于产品修复的, 买方 有 权要求卖方 补足差额。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 承担。 12.5 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

33、或第三方经济损失,卖方 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 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卖方向买方或第三方赔偿上述所有损失。买方或第三方已垫付费用可向卖方 双倍追偿。 12.6 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 承担。 12.7 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 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12.8 除非合同终止,否则违约方承担前述条款违约责任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当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 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 。 13.2 不可抗力指买卖双方 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13.2.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 、剧烈雷击等天灾;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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