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轻质隔墙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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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轻质隔墙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中 建 一 局 集 团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China Construction First Group Construction 4.2 弹线定位;4.3 固定天地龙骨(边龙骨);4.4 安装门洞口框的龙骨;4.5 地脚型钢固定、主龙骨、次龙骨、填充玻璃棉等安装;4.6 配合机电分包开墙面板孔洞;4.7 隐蔽检查:填充离心玻璃棉后进行隐蔽检查,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4.8 墙面板安装4.9 提供与轻质隔墙施工作业有关的工具、机具,如:电钻、铲刀、皮锤、螺丝刀、靠尺、手锯、壁纸刀、盒尺等其它施工必需的工具与用具。4.1

2、0 提供满足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轻质隔墙分包合同2 BZTF-079-2011第五条 价款与计量5.1 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序 内 容 墙体厚度 单 位 固定综合 单 价 暂 定 数 量 合 价(元/人民币) 备 注1轻质隔墙(双面双层)m2品牌2轻质隔墙(双面单层)m2 3 合计 元 暂定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5.2 以上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在没有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它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甲

3、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5.3 对固定综合单价的说明:固定综合单价包含本工程的材料费(主次龙骨、墙体面板、填充等)、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洞口加强处理、施工脚手架以及与其它专业配合协调中乙方自身所发生的费用、税金、验收费等所有费用。5.4 本表所列数量为暂估量,并不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结算根据第 5 款计量原则进行。5.5 工程量计算方法: 按施工图图示尺寸墙长乘以墙体净高计算面积。第六条 付 款6.1 本工程无预付款6.2 月度付款前提6.2.1 月度施工内容经甲方同意6.2.2 施工进度在甲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6.2.3 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6.2.4 经

4、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格【分项验收时】6.2.5 随月进度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6.3 付款程序:6.3.1 甲方收到业主同期付款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轻质隔墙分包合同3 BZTF-079-20116.3.2 工程款按进度支付,每月 25 日乙方向甲方报送自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完成工程量。甲方在第三个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审核后工程量的 80% 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6.3.3 15%保证金(其中 5%资料保证金,5%工期保证金,5%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详见第 4 款“保证金的返还”;6.3.4 结算价款的 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6.4 保证金的

5、返还6.4.1 乙方应及时递交各项技术资料,当甲方收到乙方全部完整的技术资料,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支付全部资料保证金。6.4.2 若乙方按合同工期【含甲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时间】如期完成合同内容,返还全部工期保证金,否则将酌情扣除。6.4.3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6.5 乙方应及时递交各项技术资料,当甲方收到乙方全部完整的技术资料,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支付全部资料保证金。6.5.1 若乙方按合同工期【含甲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时间】如期完成合同内容,返还全部工期保证金,否则将酌情扣除。6.5.2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6.6 资金风险共担6.6.

6、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乙方也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6.6.2 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6.6.3 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乙方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乙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

7、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6.7 甲方对乙方的其它扣款 6.7.1 乙方不符合甲方现场管理的各项罚款,可在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扣除。 第七条 工期要求7.1 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完工日期为 年 月 日.7.2 按甲方的总控制计划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服从甲方根据现场情况下发的各项指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轻质隔墙分包合同4 BZTF-079-2011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在内7.3 乙方必须按甲方总

8、控进度进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甲方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7.4 非甲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合同总价的 2%,并承担甲方一切相关损失。第八条 工期延误8.1 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8.1.1 非乙方造成工程延误,而且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8.1.2 非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超过 50 ;8.1.3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

9、条件、施工现场等造成的延误;8.1.4 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8.1.5 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8.1.6 甲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8.1.7 乙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 5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乙方应每隔 5 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甲方商务部门。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10 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第九条 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指业主、甲方、乙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

10、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9.1.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9.1.2 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不可抗力的评定标准按国家的各项规定执行。9.1.3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9.1.4 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9.1.5 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乙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9.1.6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9.1.7 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9.1.8 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全国人大或政协会议、全国党代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

11、展有限公司 轻质隔墙分包合同5 BZTF-079-2011会等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工期;9.1.9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 3 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7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

12、别承担: 9.3.1 下列费用由甲方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乙方:9.3.1.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9.3.1.2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9.3.1.3 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9.3.2 乙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9.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9.3.4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十条 变更与变更计价10.1 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

13、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变更或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10.1.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10.1.2 改变工程做法、材料。10.1.3 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10.1.4 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10.1.5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10.2 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10.3 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

14、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10.4 无论什么时候,乙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作业。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轻质隔墙分包合同6 BZTF-079-201110.5 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固定综合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固定综合单价执行。10.6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甲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第十一条 技术质量要求11.1 总则11.1.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提供墙体面板及轻钢龙骨材料、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

15、要求。11.1.2 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11.1.3 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劳动局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11.2 标准与规范墙体面板材料及轻质隔墙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11.2.1 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11.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1.2.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1.2.4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GBJ01-62-2002 )11.2.5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

16、规程(DBJ/T01-26-2003)11.2.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 11.2.7 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11.2.8 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11.3 墙面材质要求:主件:(沿顶龙骨、沿地龙骨、加强龙骨、竖向龙骨、横撑龙骨)及配件(支撑卡、卡托、交托、连接件、固定件等)的规格、尺寸及质量等符合设计要求。辅助材料:配套膨胀螺栓、连接件等符合设计要求。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轻质隔墙分包合同7 BZTF-079-2011墙体表面应光洁、方正、平整,其品种、规格、尺寸、色泽、图

17、案应均匀一致,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其它指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11.4 墙体做法: (项目根据自身工程做法填写)11.5 材料检查与检验11.5.1 材料进场前,需提供材料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质证明材料。11.5.2 材料进场抽样复验。根据规定,材料进场后,按同一生产厂每一批为一检验批进行检验,经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1.5.3 复试检验费和第三方见证试验费由乙方承担。11.6 施工要点 【供参考,以实际工艺特点为准】11.6.1 轻质隔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1.6.2 墙体安装工程的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工程技术标准

18、及国家环保污染控制等规定,吸声材料应有防火、隔声、环保的检验报告。11.6.3 隔墙、墙面龙骨必须与基本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11.6.4 轻钢龙骨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11.6.5 安装必须牢固,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厚度一致且无翘曲、折裂及缺损。11.6.6 墙面板等位置周围的墙体面板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11.6.7 龙骨及墙体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查方法见下表:墙体面板墙面安装允许偏差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1 立面垂直度 3 用 2m 靠尺和

19、塞尺检查2 表现平整度 2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3 阴阳角方正 2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 接缝高低差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龙骨安装允许偏差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轻质隔墙分包合同8 BZTF-079-2011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1 立面垂直度 3 用 2m 托线板检查2 表面平整度 2 用 2m 直尺和塞尺检查11.6.8 墙面主龙骨弹线必须准确,经复验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安装龙骨应平直牢固,龙骨间距应在允许范围之内。第十二条 材料管理12.1 计划管理12.1.1 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12.1.2 进场后一周内,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所需主要材料

20、物资供应计划书,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12.1.3 进场的物资材料应满足甲方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12.1.4 所有材料进场前,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12.1.5 物资、材料的进场后的申报程序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 01-41-98。12.1.6 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 12 小时向甲方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填制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报至甲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12.1.7 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一式四份 ,需明确进出场时间

21、、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乙方负责人签名。12.2 仓储管理12.2.1 由乙方自行负责对材料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人为破坏、偷盗以及不利自然条件的侵蚀,费用自理。如果乙方未采取适当的保管保护措施,甲方有权指派他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无论多少概由乙方承担,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12.2.2 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甲方批准,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12.2.3 现场物资堆放、标识等须符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12.2.4 轻钢龙骨及墙体面板入场、存放和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证不变形、不受潮、不污染、无损坏。第十三条 现场及人员管理13.1 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并符合甲方的 CI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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