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第一节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