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塔吊租赁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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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First Division Construction & Developing Co. XXXXXXXXX 项目之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日期: 中建一 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第二条 租赁设备概况 .1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明细表 .1 第四条 合同价款结算 .3 第五条 塔吊停置处理 .3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3 第七条 资金风险共担 .3 第八条 甲

2、方责任 .4 第九条 乙方责任 .4 第十条 授权管理 .6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6 第十二条 争议 .6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7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7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1 BZTF-087-2011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承租方 (甲方) : 出租方 ( 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工程施工 租赁塔吊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

3、程地点: 1.3 建筑物檐高: 1.4 建筑面积: 第二条 租赁设备概况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基础形式 固定式基础预埋支腿 /预埋节要求最小埋深 最大起重量/臂尖吊重( T) 塔吊最大自由高度 /对应标准节数量 最大安装高度( M) 超过自由高度 30 米以上的标准节数量 附着距离 /附着次数 1 塔吊 1# 2 塔吊 2# 3 塔吊 3# 说明:基础形式指固定式或行走式; 最大安装高度指从塔吊基础表面到吊钩下端的垂直距离。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明细表 3.1 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元 大写: 人民币元 3.2 合同价款明细表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2 BZTF-0

4、87-2011 序号 设备名称 塔吊 1# 塔吊 2# 合计 1 塔吊基础型式 1 塔吊最大 安装 高度(吊钩高 度)及所安装标准节数 2 月租费(元 /台月) 3 租赁时间(月) 4 塔吊基础预埋支腿或基础预埋节(高度: m)费用 4 小计 5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增加标准节总数 N 6 标准节租金(元 /节月) Q 7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第一次增加的标准节数量(节) N1 8 使用时间(月) T1 9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第二次增加的标准节数量(节 ) N2 10 使用时间(月) T2 11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第三次增加的

5、标准节数量(节) N3 12 使用时间(月) T3 13 合计增加标准节租费之和(元) 3.3 合同价款 说明 3.3.1 本合同为 固定综合单价 合同,若未发生 下述 条款中所列各项,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单价。 3.3.1.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所租塔吊改型; 3.3.1.2 由于塔吊实际技术性能无法达到所提供塔型出厂技术性能及起重特性。 3.3.2 塔吊月租费为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内价格,超过部分 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标准节租赁费;月租费包括为满足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内价格(包括30 米)施工所需的加高标准节、附着锚固装置、撑杆(距建筑物中心距离 10 米

6、以内 )等设施的费用以及塔吊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费用和保证每台塔吊配备 3个塔吊司机的人工费。该等费用发生时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3 BZTF-087-2011 3.3.3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租金为月租费 +以上部分增加的标准节租赁费用;无论高度多高,不再另行计取增加的附着租金、附着制作费; 3.3.4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增加的标准节租费计算方法: 3.3.5 Q*N1*T1 +Q*(N1+N2)T2+ Q*(N1+N2+N3)T3; 3.3.6 塔吊租赁不含税合同价款 元,税金 元,合同价款 元。 第四条 合

7、同价款结算 4.1 租期自塔吊设备安装验收合格,甲方书面通知开始使用之日起至停止使用之日止,按月计算。 4.2 租期不足整月的,租赁费按照日租费乘以租赁天数计算,日租费等于月租费除以 30天。 第五条 塔吊停置处理 5.1 塔吊停置情况 5.1.1 塔吊 安装验收合格后 到正式启用之前,由于非乙方原因发生停置; 5.1.2 塔吊在使用期间,由于甲方原因, 发生连续 15 天及以上停置; 5.1.3 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甲方原因延期退场; 5.1.4 冬季期间停工; 5.2 塔吊停置期间,租赁费按照 正常日租费的 40%计取,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 5.3 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期退场

8、,乙方按照正常租费的 40%补偿给甲方,并且延期退场期间乙方不计取任何租赁费,补偿费按照实际延期退场天数计算。 5.4 当前述停置、报停事项发生时,以甲方送达给乙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的形式)中注明的停置时间、报停时间作为相应费用变更的开始起算时间。 5.5 塔吊的启用、停置或报停,甲方以书面形式 (包括传真的形式) 通知乙方, 注明停置时间、报停时间作为相应费用变更的开始起算时间 。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6.1 本合同中发生的租赁价款支付的前提是租赁塔吊所使 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已经将相应的塔吊租赁价款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此项关于价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的规定是双方本份合同得以签

9、订的前提条件。 6.2 在满足前述付款前提的条件下,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截止日期为每月 25 日。上月 30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结算单。甲方在接到结算单后 14 日内审核签字,于次月 10 日前支付乙方上期租赁费。 基础预埋支腿或基础预埋节的购置费用随第一次租费一并结算。 第七条 资金风险共担 7.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 甲方 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 乙方 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 对 甲方 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表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4 BZTF-087-2011 示理解与宽容, 乙方 不要求 甲方 每月付款均按时

10、足额到位。 7.2 供方同意需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需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7.3 甲方 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 乙方 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 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7.4 乙方 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 乙方 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 乙方 向 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 甲方 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 乙方 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 甲方 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 甲方 亦将不会支付 乙方 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

11、共同承担,即使 乙方 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 甲方 的批准。 第八条 甲方责任 8.1 对乙方编制的技术方案涉及设备正常使用及现场配合部分进行审核。 8.2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入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8.3 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滞期间的保卫工作。 8.4 提供满足现场机械设备所需一次电源。 8.5 甲方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机械设备,禁止违章指挥。 8.6 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之间以及各分包单位与乙方在机械 设备使用方面的关系。 8.7 甲方负责提供吊钩以下的吊具、索具、扁担,吊钩以上部分均由乙方提供,安全责任由各自承担。 8

12、.8 甲方提供满足塔吊正常使用所需的专用二级电箱及与三级箱的连接电缆。塔吊的专用三级电箱由乙方负责提供,且乙方提供的专用电箱的配置及安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及规范。 8.9 甲方免费为乙方的驻场人员提供现场住宿及饮食场所。 8.10 甲方负责塔吊半径工作范围内已有建筑物及高压线设施的防护。 8.11 甲方提供 CI 宣传及标识牌,乙方负责安装。 第九条 乙方责任 9.1 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 2008】 593 号“关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 理的通知”、京建施【 2008】 368 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

13、督管理规定”的发文,并将建委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后。 9.2 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使用要求,编制塔吊 技术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与甲方。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5 BZTF-087-2011 9.3 乙方对出租给甲方的塔吊全方位的检查,保证塔吊 括附着装置等附件)完好、安全装置及设施齐全有效,并向甲方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及塔吊技术性能表(包括起重特性表)。 9.4 按双方约定的进场期限提供塔吊及附件(包括塔吊专用箱),保证甲 方能够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正常使用。组织对塔吊基础的验收工作。 9.5 负责塔吊 进出 场,监督拆装单位严格

14、按照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塔吊 安拆、附着、顶升及基础预埋 /枕木轨道施工。负责组织拆装单位人员参加的塔吊安装完毕验收工作,并与甲方办理相应使用验收手续。 9.6 定期对塔吊 进行维修保养,保证 塔吊的正常运转,并承担所租塔吊 的维修与保养费用。 9.7 塔吊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台塔吊 每月停止使用累计超过 24 小时(含 24 小时)的,每超过一小时甲方对乙方处以时租金(时租金 =塔吊 月租金 /30 天 /24 小时)的 3 倍罚款,不足 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每台塔吊 每次故障连续停滞时间超过 5 天(含 5 天)的,则甲方对乙方处以相应设备的 5 倍日租金乘

15、以停滞期的积的罚款,不足 24 小时的按一天计算;并且乙方承担可能更换塔吊 发生的所有费用; 塔吊附着及顶升时,因乙方提供的标准节附着装置、撑杆等设施原因导致附着顶升时间超过 48 小时,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塔吊时租金乘以超过时间的积的罚款,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 9.8 乙方负责组织人员每月对 塔吊 进行一次用户回访和 塔吊 检查,用户回访主要对 塔吊司机的服务征求甲方的评价;塔吊检查主要对塔吊结构、连接部位、安全装置 和塔身垂直度进行全面检查,并实行检查人员负责制,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果报告上签字并给甲方存档。 9.9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安排。对

16、不配合者,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由于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甲方从乙方租赁费中扣减。乙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信号指挥工必须持证上岗,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扣款必须在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乙方。 9.10 塔吊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完备的用工手续,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机服务配合不按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甲方 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 9.11 负责塔吊 司机操作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吊 操作人员应听从现场有关人员及信号工正确的指挥,但对于违反塔吊安全使用规定的信号及口令,塔吊 司机必须予以拒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如甲

17、方执意要求乙方进行操作,甲方承担安全责任及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 9.12 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必须按京建施 2007243 号进行登记编号,在设备进场前必须提供乙方在建委的统一编号。乙方保证提供经建委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并承担相应费用。未获得检测合格证明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6 BZTF-087-2011 9.13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塔吊司机操作证及市建委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9.14 乙方须自费购买下述之保险: 9.14.1 乙方的施工设备、机械和工具保险; 9.14.2 本合同

18、设备进出场所需的车辆保险; 9.14.3 本合同设备进出场途中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毁坏购买意外保险。 第十条 授权管理 10.1 分包方领用总包方提供材料的唯一授权 验收 人为 ,同时总包方确认发放总包方提供材料的唯一授权人为 。双方特此约定,本工程所有甲供料的领用单必须同时具有上述二人的签字。 10.2 对于本工程承包范围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双方约定:总 包方的项目经理仅有对施工工作的确认权;涉及该工作的工作量及金额必须得到总包方高级项目总监 或项目经理 或商务经理 的书面签认,方能作为该工作结算的依据;签证应当天办理,每月汇总上报总包方;除此以外的零工签证,均作无效处理。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分包人

19、承诺不发生零星用工。 10.3 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总包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买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10.4 总包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 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总分包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 乙方对 甲方 拥有的债权, 乙方 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 甲方 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 乙方 应在违约转让

20、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并且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11.2 在设备进出场、设备使用或停使等过程中,由于乙方不尽责、违章操作或所带设备及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甲方可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11.3 乙方应对因此违反本合同任意一项约定造成的甲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 12.1 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愿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甲乙

21、双方均有约束力 。 12.2 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租赁分包合同 7 BZTF-087-2011 管辖权的约定进行 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 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即告终止 。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14.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4.2 本合同副本 份, 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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