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本合同多余空格或不予填写的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划斜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 : (以下简称甲方) (机构在此填写)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2、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确保乙方与南通元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 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最高额抵押是指甲方以其财产,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当发生
3、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 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二条 主合同及抵押担保的债权 2.1 在本合同第 2.2 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16 年 03 月 11 日至 2017 年 09 月 11 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 保理融资到期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
4、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 ( 2) 种方式确定的额度: ( 1) (币种) / (大写金额 ): / 。 ( 2) 保理融资款 ,金额为(币种) 人民币 (大写金额): 贰仟万元整 和相应的保理费、账户管理费、逾期管理费、提前还款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 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5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
5、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 同约定的保理融资到期日或者乙方要求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6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二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6、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3.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 逾期管理费、提前还款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 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和抵押权行使期间 4.1 甲方以本合同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向乙方抵押,乙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 ,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4.2 抵押物协议作价为(币种
7、) 人民币 (大写金额 ) 叁仟叁佰万元整 。本合同所述之抵押物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 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抵押物价值下降,甲方有义务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以达到或恢复前述抵押物价值。 4.3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4.4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8、除外。 4.5 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 效期间行使。 第五条 关于浮动抵押的特别约定 5.1 甲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5.1.1 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实现; 5.1.2 发生本合同第 12.1 款所述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1.3 发生严重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2 甲方以其上述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3 甲方以上述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的,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将该财产向任何第三方提 供质押或抵押担保。 5.4 甲方以上述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9、的,在未发生本合同第 5.1 款约定情形的前提下,可在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以合理价格处分上述财产,甲方不得以虚假购销等方式恶意处分抵押物。如出现本合同第 12.1 款约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时,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否则,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 (机构适用)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 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个人适用)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
10、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犯罪纪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抵押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6.2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且认可与主合同相关交易的真实性,甲方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若主合同对保理融资款的实际用途有约定的,甲方承诺即使主合同债务人 对保理融资款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不符,甲方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6.3 甲方以抵押物设立本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6.4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11、,需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且该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未向任何第三方质押或抵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抵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甲方已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6.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及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6.6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无论乙
12、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和 /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和 /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6.7 (个人适用)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为房屋或其他动产时,甲方保证提供的该抵押物并非甲方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发生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股、改
13、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 ,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7.2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
14、方应在上述 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3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
15、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变更名称(姓名 )、住所、联系方式等 ,甲方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本条第 7.1 款、第 7.2 款、第 7.3 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
16、的具体方案。 7.6 甲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7.7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 责任。 主合同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7.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再行抵押、赠与、托管、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
17、如乙方同意甲方处分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8.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7.8.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7.8.3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7.8.4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且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抵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7.9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定期向乙方书面报告抵押物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是否已毁损、查封、扣押、转让、拍卖、改扩建等情况)。如抵押物发生被查封、扣押、留置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
18、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乙方需要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在抵押 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10 如甲方已将抵押物出租的,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应将设立抵押事宜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向乙方提供甲方与承租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及 /或有关出租情况书面说明。 7.1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获知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双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该等拆迁房屋: 7.11.1 如该等抵押房屋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9、: ( 1) 甲方应就新获得的房屋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 房屋被拆迁但新设定抵押的房屋未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甲方应提供新的乙方认可的担保;或 ( 2)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7.11.2 如该等抵押房屋拆迁以补偿款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 1) 甲方将该等房屋拆迁补偿款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主合同债权的质押担保;或 ( 2) 甲方将该等房屋拆迁补偿款以定期存单方式质押予乙方作为主合同债权的质押担保;或 ( 3)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7.11.3 如该等抵押房屋拆迁未采用第 7.11.1 项或第 7.11.2 项的方式进行补偿或除第 7.11.1
20、项或第 7.11.2 项约定内容外双方仍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等拆迁房屋的相关后续事宜。 7.14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并配合办理相应的抵押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7.15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并同意乙方将涉及甲方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7.16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 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
21、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 8.2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清偿主合同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8.3 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将处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提存或者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继续为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8.4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将乙方保管的抵押物权利证书、有效证明文件退还甲方。 8.5
2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 抵押物的保管和使用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合法、适当地占有、使用、管理和经营抵押物,依法负责缴纳相应的税费。甲方应接 受乙方对抵押物状况的随时检查。 9.2 除本合同第 7.11 款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甲方应就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3、第十条 抵押物的保险 10.1 甲方应根据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乙方为该抵押物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变更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不得退保。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抵押物保险单和续保单由乙方保管。 10.2 如甲方没有按本条前款约定办理保险或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以甲方代理人身份为甲方直接办理投保或续保并支付保险费,甲方需偿还乙方为甲方垫付的保险费用。 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抵押物灭失、毁损等情形,乙方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未按
24、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或续保,抵押物凡发生可归属于抵押物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的,或者抵押物因第三方的行为发生灭失、毁损,甲方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金的或者甲方已办理了抵押物保险,但出险原因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均适用本合同第 8.3 款的约定。 10.5 就抵押物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0.5.1 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10.5.2 清偿或提前 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10.5.3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10.5.4 甲方提供符合
25、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 11.1 甲方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到抵押物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 /或抵押物所有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 1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能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或发生法定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事宜,有关当事人应于法定期间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实现 1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 12.1.1 任一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而乙方未受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
26、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12.1.2 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12.1.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7.5 款、第 7.6 款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 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12.1.4 甲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或出现本合同第 9.2 款有损抵押物价值的事由,而甲方拒绝按照本合同第 9.2 款的约定提供担保的; 12.1.5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5.4 款约定,以虚假购销等方式恶意处分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或在禁止处分抵押物的
27、情形下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12.1.6 交叉违约。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即交叉 违约: ( 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 ( 2) 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 12.1.7 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12.2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如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币种与抵押权实现时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抵押物的款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12.2.1 以抵押物
28、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甲方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乙方也可以按照甲乙双方约 定的下列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格折价受偿,且双方一致同意接受该评估价格。双方约定的评估机构为: 12.2.2 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转让抵押物,也可以委托甲方或中介机构转让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 12.2.3 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下列拍卖企业依法拍卖抵押物。乙方可按届 时未受清偿的主合同债务的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 %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或采用
29、前述折价或者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双方约定的拍卖企业为: 12.2.4 乙方依法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12.3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甲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 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的任何行动。甲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乙方尽快实现其抵押权。 12.4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 1)支付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 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 3)
30、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提前还款费; ( 4)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保理费、账户管理费; ( 5)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应付保 理费; ( 6)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保理融资款。 本合同项下实现抵押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第十三条 权利的累加性 13.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 /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四条 义务的连续性
31、14.1 本合同项下甲 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股份制改造、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6.1 (机构适用)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
32、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个人适用)本合同经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字或加盖名章)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6.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 17.1 本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7.2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 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
3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2 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8.3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第二十条 争议 的解决 20.1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 2) 种方
34、式解决: ( 1)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 2)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他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凡与本合 同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事项由相关事项申请方负责办理或依法办理。 21.3 通知与送达 21.3.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1.
35、3.2 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 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1.3.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甲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
36、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1.3.4 如果甲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 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21.4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剩下一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 21.5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最高额抵
37、押合同的签字页) 甲方: (机构在此填写) (个人在此填写)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配偶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 定,并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甲方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 甲方配偶 /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 : 附件一:抵押物清单 附件二: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清单 附件一: (房地产)抵 押 物 清 单 (提示:凡具体抵押物要素适用本清单内容的应认真填写相应内容或准确名称,不适用的内容可以斜线划去) 序号 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