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初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口死亡信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15号),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国卫规划发20146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贝I。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公安和民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第一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本辖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公安、民政部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规范死亡证使用管理,定期开展信息校核,建立信息共享,加强统计分析工作(附件2)。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要包含死者身份证号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