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8 协议 编号: 号 财 务 顾 问 协 议 (与重组项目 相 关)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2 / 8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受托人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地址: 负责人 : 乙方( 委托人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协议 签订地点: 协议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一 、 乙方 拟聘请有财务顾问咨询经验的境内机构,为 梳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并就其与 A 【原债权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组等事宜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 、 甲方 是一家 依法 成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 【 分公司 所在地】 的分支机构,具有丰富的财务顾问
2、咨询 服务 经验。 甲、 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甲方 接受 乙方 的诚意邀请, 为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就财务顾问服务相关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务 顾问服务内容 甲方 为 乙方 提供如下财务顾问服务: 3 / 8 (1) 梳理 乙方 的债权债务关系; (2) 为 乙方 与 A 之间 元债务重组 事宜 提供顾问服务。 【可视情况约定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书面确认,如:总体(或阶段性)目标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目标完成确认书;甲方根据服务期限制定工时统计表、服务记录等文件,乙方应在确认无误后,在该文件上盖章确认。】 第 二 条 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2.1 双方已 获得签署本
3、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 必需 的授权和批准。 2.2 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合法享有代表 双方 签署本协议的权利,或已被正式授权代表 双方 签署本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 人员 组建 财务 顾问团队,开展 财务 顾问服务 的各项工作。甲方提供的 财务 顾问服务仅供乙方参考。 3.2 甲方 应 诚实信用地履行 财务 顾问职责,组织专业 财务 顾问团队开展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3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 六 条的 约 定向乙方收取 财务 顾问费。 第四 条 乙方 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 按本协议的 约 定享有 甲方 提供的 财务 顾问服务。 4.2
4、 乙方 应按 甲方 要求向 甲方 提供真实的 、与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 详尽资料,如有更改应及时告知 甲方 ,以利于 甲方 做出准确的分析、研究。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保证积极 配合甲方的工作安排 。 4 / 8 4.3 乙方 对 甲方 提供的 财务 顾问服务有选择使用权、修改权,乙方 将依据 甲方 按照 本协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建议 、 说明 、 推荐 或 意见自主做出分析和决定,并自行承担因其 分析和决定所产生的相关 风险和 责任。 4.4 乙方 应按本协议 第 六 条的 约 定按 时 、足额向 甲方 支付 财务顾问费 。 4.5 乙方 对于 甲方 按照 本协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任
5、何建议 、 说明 、 推荐 或 意见 负有保密义务,未经 甲方 许可不得将 甲方 提供的任何建议、说明、推荐或意见 向 任何第三方 披露或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 乙方 的子公司) 。 第 五 条 财务顾问 服务 的完成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 自 乙方 与 A 之间 元债务重组完成( 以 A 与 甲方 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 资产收购协议 /债权转让 协议 /债权收购协议 作为标志 ) , 甲方 即已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 。 第 六 条 财务顾问费用 的 支付 6.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甲方 为 乙方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所应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 6.2
6、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财务顾问费用 支付 至本条第 6.4 款 约定 的甲方 指定的账户。 【视项目情况确定】 6.3 如果 乙方 未能按照 本条 约 定 按时足额向 甲方 支付财务顾问费,则 乙方 应向 甲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而未付的财务顾问费 %/年 360逾期天数。违约金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5 / 8 划入本条 第 6.4款 约定 的 甲方 指定的账户。 6.4 甲方 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七条 权利保留 7.1 协议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
7、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7.2 协议一方 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八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8.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8.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第九条 保密义务 9.1 双方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 (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 )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
8、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 6 / 8 9.2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任何争 议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之内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 11.
9、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1.2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1.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4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或住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 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1.5 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11.6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 8 11.8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9 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 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 以下 无正文) 8 / 8 ( 本页无正文, 为签署页) 甲方: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