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重伤的主要是指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如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烧、烫伤后出现休克等等。对于有多处损伤的/不能以多处损伤简单相加,来判断是否重伤;只有在多处损伤中必须有一处符合规定的重伤标准的,才能构成重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发布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