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 编号: 号 股 份 转 让 协 议 ( 适用于债转股企业 为 股份 有限公司的 股份公开 转让 ) ( 如 产 权 交 易 所 有 特 别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可 以 进 行 修改 调 整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 12 股份 转让 协议 甲方 ( 转让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乙方 ( 受让方 ):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协议 签订地点: 协议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1.甲方对 (以下简称“标的企业”)出资 元,截至本协议签订日, 甲方持有标的企业 股股份,占标的企业总股份的 %。
2、2.甲方拟转让其持有的 上述 标的企业的 股份 ,乙方拟 受让 甲方转让的上述 股份 。 3.本 协议 项下 股份 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 交易所公2 / 12 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 日以网络竞价或其他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或“中标人”)受让本 协议 项下标的 股份 。 ( 或本 协议 项下 股份 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 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 股份 转让将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由乙方依法受让本 协议 项下标的 股份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财金 2008 8
3、5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如下( 以下简称“本 协议 ”):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 协议 中另有约定,本 协议 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 : 指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即甲方 。 1.2 受让方 : 指 ,即乙方 。 1.3 标的 股 份 : 指转让方合法持有并拟转让给受让方的 标的企业股份 股 ,占标的企业总股份的 %。 1.4 转让价款 :本 协议 项 下甲方 转让标的 股 份 自乙方 处 获得的对价。 1.5 选择适用 登记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1.
4、6 评估基准日: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即 年 月 日。 1.7 交割日: 指 标的企业完成股东名册中出资人(股东)变更手3 / 12 续之日,视为 股份 转让的交割日。 (如果当地登记机关有登记或备案要求的, 按照当地规定确定 交割日 ) 1.8 选择适用 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 /本 协议 签署日 /转让价款支付日起至 股份 转让的交割日(不包括本日)止的期间。 1.9 交易所:指承担 股份 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即 。 1.10 如适用 股份 交易凭证 : 指 交易所 为 股份 交易 双 方出具的证明 标的股份 通过 该 交易所 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5、 。 1.11 保证金:指在本 协议 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或 交易所的要求,支付至 该 交易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1.12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标的企业 股 股 份 ,拟将标的企业 股 股 份 ( 占标的企业总股份的 %) 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标的企业 3.1 本协议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的 股份 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 标的企业已经拥有评估资质的 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 年 月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编号为 资产评估报告书。 4 / 12
6、 3.3 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书 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 第四条 股份 转让价款及支付 4.1 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 协议 项下标的 股份 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选择适用 乙方按照甲方和 交易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协议 签订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或 返还给乙方。 4.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选择适用 优先适用 一次性支付 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 协议 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 支付完毕。 /或: 分期支付转让价款 的,如从严要求,应严格 适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转让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54 号),采取
7、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 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 1 年。 为保证乙方按期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双方同意由乙方 /其他第三方对未支付转让价款提供担保。(具体见担保协议) 如公司批复对于付款方式另有要求的,可作出相应调整。 ( 1) 乙方 自本 协议 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 向甲方 支付完毕转让价款。 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 a.首期支付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在 协议 生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由 乙方向甲方 支付完毕。 5 / 12 b. 年 月 日前, 乙方向甲方 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 ( 2) 选择 适用 双方同意,除首期支付的转
8、让价款外,乙方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部分,应按照 %/年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 利息 ,上述 利息 随最后一笔尾款一次性付清。 4.3 转让价款支付账户 转让 价款 应 支付至 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户: 上述转让价款支付账户应按照各个交易所的规则填写,如交易所认可直接将转让价款支付至我 方 账户的,此处 可 约定我 方 账户。 第五条 股份 转让的交割 5.1 乙方在 按照 本 协议 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价款 ,【并获得 交易所出具的股份交易凭证后(选择适用) , 】 方可办理标的企业的股东名册出资人(股东)变更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 5.2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
9、关规定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及时办理 标的企业 股东名册出资人(股东)变更手续 。 5.3 股份 转让的交割 以完成标的企业股东名册出资人(股东)变更手续为标志 。 如果当地登记机关有登记或备案要求的, 按照当地规定确定 交割 手续 如公司批复对于交割 另有要求的,可作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 过渡期股东相关权利安排 6 / 12 注意与 1.8条对应,根据项目方案及批复选择适用或调整 6.1 过渡期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拥有对 标的股份 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自 交割日起 ,乙方始享有 标的 股份 并行使与标的 股份 相关的权利。 /或: 过渡期
10、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拥有对标的股 份 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但乙方全部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在行使上述相关股东权利时应与乙方协商。自 交割日起 ,乙方始享有标的 股份 并行使与标的 股份 相关的权利。 /或: 过渡期内, 甲方拥有对标的股权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 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乙方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委托乙方行使对标的 股份 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可以另行签署委托书) 6.2 过渡期内,乙方 如果按约定受托 行使上述股东权利
11、的, 应遵循下列原则: a.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遵守 甲乙 双方制定的有关 股份 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c. 对重大经营决策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d. 乙方不得从事导致标的 股份 价值减损的行为。 第七条 损益安排 根据项目方案及批复选择适用或调整 7 / 12 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 股份 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可能存在的对标的 股份 价值造成影响的风险损失或收益。 第八条 标的企业职工安置 本此 股份 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或: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按项目 方案及 批复要求进行约定 第九条 股份 交易
12、税费 及其他 本次 股份 转让所产生的有关税 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 按公司批复要求, 亦可针对支付的具体税收和费用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0.1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 。 甲方转让本协议 项下标的 股份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转让标的企业 股份 的资格,能够承担并履行 股份 转让 协议 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10.2 甲方对本 协议 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 10.3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8
13、/ 12 第十一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 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乙方受让本 协议 项下标的 股份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受让标的企业 股份 的资格 ,能够承担并履行 股份 转让 协议 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 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11.2 乙方 对 标的 股份 的性质、金额、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 标的 股份 的 现状予以受让,并接受存在和潜在的风险。 11.3 乙方 对标的企业已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对标的企业存在的 经营状况、 资产瑕疵、 或
14、有负债、 诉讼 或仲裁 、 以及 存在和 潜在 其他风险等已充分认识,同意按 照 标的企业的现状 予以 受让 标的 股份 , 并接受存在和潜在 的风险。 11.4 乙方 承诺放弃对甲方 (含甲方人员) 进行任何形式 的追索 ;如乙方将 股份 转让的, 乙方承诺在 相关 股份 转让 协议中明确约定其后手亦 放弃对甲方 (含甲方人员) 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 。 11.5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未按 本 协议 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计算。
15、乙方 逾期付款超过 个工作日 的 ,甲方有权解除 本 协议 , 同时 乙方 应 按照本 协议 转让价款的 %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并 且 赔偿 甲方因9 / 12 此 遭受 的 全部 损失。 12.2 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 股份 无法交割的,甲方有权解除 本 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 协议 转让价款的 %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全款 违约金;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 如 不选择解除 协议 的,本 协议 继续有效,在具备办理 股份 交割条件时, 甲方协助乙方 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 非因甲乙双方原因 导致标的 股份 无法交割的,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
16、任何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 协议 的,甲方仅负责返还已收取的转让价款,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基于转让价款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利息等)。 公司批复要求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权利保留 13.1 协议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13.2 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14.1 甲乙 双方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 (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 )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