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14 协议 编号: 号 还 款 协 议 (打折收购 非金债 ,全额 清收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2 / 14 还款 协议 甲方 (债权人)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负 责 人: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乙方 (债务人) :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 电 话: 协议 签订地点: 协议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一、甲方与 (以下简称“转让方”) 于 年 月 日 签署了 编号为 的 债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债权转让协议 ) , 转让方 已将 其 对乙方 拥有的 金额为 人民币 元(小写: 元 ) 债权 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
2、 (包括但不限于 该债权 及其 对应的 违约金(如有) 等) 全部 转让给甲方 ,甲方因此成为乙方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对乙方的相应债权 ; 3 / 14 二、乙方 因 经营 困难,难以 即时一次性向甲方偿还全部债务; 三、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定的还款宽限期, 并在还款宽限期内 ,由 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债务 清偿 。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协商一致,订立 协议如下 : 第 一 条 债务确认 及还款宽限 1.1 债务金额确认: 乙方 确认, 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基于乙方与 转让方 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债权债务确认书 ,及 甲方与 转让方 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债权转让协议,乙方对甲方负
3、有金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的债务。 1.2 还款宽限 期 : 因乙方经营困难,无法即时向甲方偿还前述债务,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个月的还款宽限期。还款宽限期 自 编号为 的债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债权转让日(即为还款宽限起始日)起 算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实际的还款宽限起始日与前述约定不一致的,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债务宽限确认书所确认的实际时间为准 , 本协议 2.1 条 约定的计划还款日相应调整 。 第二条 还款计划 2.1 还款计划表 乙方应按下表计划 的安排 ,在还款宽限期内向甲方偿还债务: 计划 还款期数 计划 还款 日 还款 金额 备注 1 2 4 / 1
4、4 3 4 总计 如计划还款日为非工作日, 则该计划还款日变更至前一工作日 。 2.2 提前还款安排 自还款宽限起始日起满 个月后,如乙方经营状况好转,经乙方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 书面 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3 乙方偿付债务的,应支付至下列 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 三 条 担保 本 协议 项下 债务 及 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 以下提供 担保 : 【 说明担保情况,如 协议 号、 协议 名称等 】 第四条 其他监管措施 【包括资金归集等其他相应
5、的监管措施,请 根据方案及批复妥善填写】 第 五 条 甲方的 声明和保证 5.1 甲方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 分支机构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 协议 所 必需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已 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5 / 14 5.2 甲方 充分了解并同意 本协议 的全部条款,在本 协议 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 六 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6.1 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 必需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 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
6、和授权。 6.2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本协议 的全部条款,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 乙方 为了签署 本协议并 进行 相关 交易 而 向 甲方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乙方 所提交的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该财务报表出具时 乙方 的财务状况。 第 七 条 乙方 的 承诺 7.1 乙方 不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7.2 乙方 定期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 及其他 甲方需要的资料与信息 【 如是房地产项目,建议考虑将需要关注的事项在此列明,如建造进度、资金监管等 】 , 并 保证所提供给 甲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7.3 乙方如发生合并、分立、重
7、组、改制、兼并、增减资本、联营、合资、更名、对外重大投资、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受到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甲方权利情形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实 债务 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协议的履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 7.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应向公众 、 媒体 或任何第三方 披露本协议项下交易 存在的事实及交易 的具体情况。 6 / 14 7.5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采取可能不利于或影响 甲方 债权 实现 的任何行动。 【 批复、 最终 方案 对乙方承诺 有其他要求 的 ,在此 补充 】 第 八 条 特别约定 转让方、 乙方 或
8、担保人 【 可根据项目情况,明确此处的担保人是指原债权项下的担保人、还款协议项下的担保人或者均包括 】 出现以下情形,如 债权转让协议 中约定的 债权 转让价款尚未支付的, 甲方 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及本协议;如债权转让价款已支付的,甲方有权采取 本 协议 9.2 条约定 一项或多项措施 。 ( 1)转让方、 债务人 或担保人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或在相关协议中所做的一切 声明、 保证 和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 2)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 其(为避免歧义,“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指“转让方及其、债务人及其或担保人及其”,下同)控股股东出现重大股权变更,债
9、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破产、重整、关闭、撤销、经营严重恶 化,主要财产被查封、处置,对金融机构违约及其他债权人 违约; ( 3)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的关键经营管理人员涉黑、涉赌、涉黄、涉恐、涉毒或涉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死亡、患严重疾病、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或生命危险,被调查或被要求协助调查、限制出境、被采取强制措施, 取得外籍身份、失联、列入失信名单,成为7 / 14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 4)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涉嫌非法集资或涉自然人的多项民间借贷且问题尚未解决; ( 5)转
10、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具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公共事件、突发事 件、群体事件、安全事故,发生负面报道不能合理解释或无法即时消除; ( 6)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其股价非正常下跌,或存在退市风险,或连续 个交易日被停牌,或连续 个交易日因非正常情形的主动申请停牌及非例行停牌 ,【根据境内外不同情况自行设定】 或被调查、被处罚、被公开谴责,或违规减 持股票、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未依法履行程序及其它严重违规情形; 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新三板上市公司的,适用前述约定 ; 【具体可相应调
11、整相关内容】 ( 7)担保协议项下抵质押物严重贬值或抵质押率不符合初始抵质押率要求; ( 8)转让方、债务人或担 保人主要原料或产品价格非正常波动,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履约能力; ( 9)转让方、债务人或担 保 人涉嫌违法犯罪、非法经营,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 ( 10)转让方、债务人或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出现其他影响其正常经营或履约能力的情形或事件。 8 / 14 第 九 条 违约责任 9.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 乙方在 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 批复、方案有其他要求 的 ,在此 补充 】 (1) 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期 、足额偿付债务; (2) 乙
12、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或其他财务报表 及资料 ,或者拒绝接受 、不配合 甲方对其使用资金 情况和有关 项目 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未按监管要求向监管账户、资金归集账户划付资金; (3)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 (4) 拒绝或者不配合 甲方 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降价销售等促销活动; (5) 违反协议约定对外提供担保; (6) 乙方在其为一方的 任何 其他协议项下违约,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 乙方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 乙方被合并、分立或 组织形式发生变更 时,未能做出令甲方满意的偿还安排
13、或债务重组 ; (9) 乙方未将以下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a) 其章程的任何重大修 改及其经营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b) 其财务、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 (c) 涉及乙方的,并将会对乙方的财务状况或 乙方 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0) 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并未能作出令甲方满意的补救; 9 / 14 (11)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况,实质性地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9.2 本协议第八条及 9.1 条约定的情形 是否发生,由甲方作出判断并书面通知乙方。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
14、措施: (1) 自 出现违约事件时点 起 , 未还 债务余额 按每日万分之 的标准 收取 违约金; (2) 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 债务、违约金 或其他应付款项; (3) 处置抵押物及质押物,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 (4) 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 十 条 协议 的 生效 本 协议 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 十 一 条 权利保留 11.1 协议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11.2 协议一方 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
15、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 二 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12.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该 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10 / 14 第十 三 条 保密义务 13.1 双方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 (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 )予以 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
16、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 13.2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 四 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 决。如任何争议不能 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 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 五 条 其它 15.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5.2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或住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5.3 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15.4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订立、履 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