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14 合同编号: 号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适用于 一般企业 债权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2 / 14 债权 转让协议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受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负 责 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 转让方 与 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协议,将自有资金人民币 元借予债务人,由此对债务人享有 债权 。截3 / 14 止 年 月 日(即 基准日 ),债务人尚有人民币 元(小写: 元)尚未偿
2、还,同时欠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元(小写: 元),因 债务人 无力偿还,已形成不良。 转让方 同意按本协议 的条款转让 、 受让方 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受让上述“ 债权 ”(定义见下文)之上的所有权利、权益, 三方 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 “ 债权 ” ,系指 编号为 协议 项下 转让方 对债务人享有的 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 截至 基准日 的 主 债权 、与主债权 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 转让方 在资产文件 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诉讼费用的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关权益。 债权
3、 的具体信息见本协议附件 债权 信息表 。 1.2 “ 债权文件 ” ,系指与 债权 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协议 、借据、保证合同(含保证条款,下同)、抵押合同(含抵押条款,下同)、 质押合同(含质押条款,下同)、 他项权证、催收凭证、生效裁 判 、和解协议等,以及与上述文件有关的任何修改(如展期等)或补充文件。 1.3 “ 义务人 ” 系指债务 人、 担保人 及 其承继人。 1.4 “ 双方 ” 系对 转让方 与 受让方 的共同称谓 。 1.5 “ 基准日 ” 系 年 月 日。 1.6 “ 转让日 ” 系指 受让方 向 转让方 支付转让价款之日【注: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4、应为 受让方 向 转让方 支付 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自该日起,与 债权 有关的全部权利自 转让方 转移至 受让方 , 受让方 由此替代 转4 / 14 让方 享有 债权 并承担与 债权 有关的风险。 1.7 “ 担保人 ”系指在 债权 转让前 和 /或转让后为 债权 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8 “ 重大事项 ”系指以下任一事项: ( 1)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发生 或可能发生 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或所做的一切声明和保证在主要方面不真实准确。 ( 2)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为避免歧义,“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
5、其”指“ 转让方 及其、 债务人 及其或 担保人 及其”, 下同)控股股东出现重大股权变更,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或 关联方 破产、重整、关闭、撤销、经营严重恶化,主要财产被查封、处置,对金融机构违约或对其他债权人重大违约。 ( 3)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的关键经营管理人员涉黑、涉赌、涉黄、涉恐、涉毒或涉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死亡、患严重疾病、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或生命危险,被调查或被要求协助调查、限制出境、被采取强制措施,取得外籍身份、失联、列入失信名单,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 4) 转
6、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涉嫌非法集资或涉自然人的多项民间借贷且问题尚未解决。 ( 5)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具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安全事故,发生负面报道不能合理解释或无法即时消除。 ( 6)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其股价非正常下跌,或存在退市风险,或连续 个交易日被停牌,或连续 个交易日因非正常情形的主动申请停牌及非例行停牌, 【根据境内外不同情况自行设定】 ,或被调查、 被处罚、被公5 / 14 开谴责,或违规减持股票、
7、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未依法履行程序及其它严重违规情形。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新三板上市公司的,适用前述约定。 【具体可相应调整相关内容】 ( 7)担保协议 (含 债权 转让 后 相关 担保协议) 项下抵质押物严重贬值或抵质押率不符合初始抵质押率要求。 ( 8)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主要原料或产品价格非正常波动, 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履约能力。 ( 9)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涉嫌违法犯罪、非法经营,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 ( 10)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出现其他影响其正常
8、经营或履约能力的情形或事件。 第二条 债权 的转让 2.1 债权 金额 截至 基准日 , 债权 金额 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欠 付资金占用费 元(小写: 元)。自 基准日 至 转让日 之间的 资金占用费 等均由 转让方 享有,由 债务人 于 转让日 前付清;自 转让日 起, 与 债权 有关的全部权利自 转让方 转移至 受让方 , 受让方 由此替代 转让方 享有 债权 。 2.2 债权 转让 价款 (1) 转让方 及 受让方 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 债权 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 大写 ) ( 小写 )。 (2) 受让方 应于 下列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 分成 次 支付至 转让
9、方 指定的账户 中 【请根据方案及批复要求填写付款条件】 : 6 / 14 a b (3) 转让方 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户: 2.3 转让 税费 转让方 与 受让方 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 债权 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3.1 共同的陈述和保证 三方 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 三方 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订本协议。 3.2 转让方 的 陈述 和保证 转让方 就 债权 向 受让方 所作的下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均属真实和 准确 : (1) 权利人 转让方 是 债权 的唯一合法权利人。 转让方 向 受让方 转让其 债
10、权 时不 附带 任何债务负担,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权益或有效的主张。 (2) 真实性 债权 及其金额真实存在, 转让方 向 受让 方 出具的所有与 债权 有关的文件、协议、资料、转账凭证等均是真实的。 (3) 资金自有性 转让方 借予 债务人 的资金系 转让方 的自有合法资金。 (4) 合法性 转让方 资金来源合法,未实际经营发放贷款业务, 转让方 仅向 债务人 提供了临时性的资金拆借, 转让方 不是以发放贷款收益作7 / 14 为主要 收入 来源 。 转让方 借予 债务人 资金 的行为目的在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以下情形: ( i)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 债务人 ;( ii)
11、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债务人 牟利;( iii) 转让方 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债务人 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iv)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v) 存在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5) 转让权 转让方 完全有权转让本协议 项下的 债权 ,无需任何 义务人 或第三方 的 同意 ;且 该 债权 可以由 受让方 及 其承继人进一步转让。 (6) 债权 效力和诉讼时效 协议 构成 转让方 合法有效的权利主张,构成对该 协议 项下的 债务人 的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其条款针对该 债务人 申请执行,且各自的诉讼时效没有终止,也不
12、会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终止。 (7) 抵押 担保效力和优先权(如有) 债权 项下的抵押合同构成该合同项下抵押人的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在该抵押合同中所描述的抵押物之上设置了有效的担保权益。如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相关的抵押已妥为办理了登记。不存在任何其他优先于或等同于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人拥有的抵押权的情形。 (8) 质押担保效力和优先权(如有) 债权 项下的 质押合同 构成该合同项下出质人的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在该质押合同中所描述的质物之上设置了有效的担保权益。如按照 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相关的质押已妥为办理了登记。不存在任何其他优先于或等同于质押合同项下质权人拥有的
13、质权的情形。 (9) 保证担保效力(如有) 债权 项下的 保证合同 构成对该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按约定的条款针对保证人申请执行,并且仍在各自相关的保证期间内或各自相关8 / 14 的保证 债务的诉讼时效没有终止,且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不会超过或终止。 (10) 不曾放弃权益 转让方 未曾放弃过 债权文件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曾就 债权文件 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和解、取消,或使任何 债权文件 的全部或部分处于次于其他 债权 的地位,未曾放弃过 债权文件 项下 转让方 权益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也未曾签订过任何放弃、取消或和解协议。 (11) 无贷款发放义务 债务人 无
14、权就 债权 获得任何进一步贷款,并且 转让方 在 债权文件 项下没有重大的责任或义务或重大违约。如 债权 项下对应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则最高额担保项下的 债权 已确定,可以随 债权 转让而转移。 (12) 未被征收征用 担保物未被征收征用, 转让方 也从未收到可能对使用担保物产生不利影响的征收征用程序的通知。 (13) 无不利诉讼 不存在与 债权 有关的、会对申请执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判决和裁决。担保物没有被扣押、查封和冻结,但是为 转让方 的利益作出的法院命令除外。 (14) 破产 (如有) 担保物未成为任何破产(包括政策性破产,下同)程序中的标的,任何
15、义务人 未成为任何破产程序的主体。 (15) 无保留 债权 转让方 未保留与 债权 相关的任何权益。 3.3 债务人 的陈述和保证 (1) 真实性 债权 真实存在, 债权 金额准确无误;且在 债权 转让后按照 受让方 的要求履行偿付 债务 。 (2) 合法性 债务人 的借款是为满足 债务人 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进行 的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并未挪作他用 。 (3) 放弃 追索 、抵销 及抗辩 债务人放弃 债权 项下任何已有的及可能的 进行追索 、抵销 及 抗辩 的权利 。 9 / 14 (4) 对转让方承诺和保证事项确认 债务人 确认已对 转让方 在第 3.2条的承诺和保证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
16、承诺和保证事项均 属实 , 转让方 的承诺和保证事项视同 债务人 的承诺与保证。 第四条 债权文件 的 交付 4.1 交付 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 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在 进行 交付 。 4.2 转让方 应向 受让方 交付如下 债权文件 原件 (如适用) : ( 1) 协议 原件; ( 2) 协议补充协议原件; ( 3)借据原件 ( 4)债权债务确认文件原件 ( 5) (抵押合同原件 ; ( 6)质押合同原件 ; ( 7)保证合同原件; ( 8) 对义务人的催收文件原件; ( 9) 诉讼文件原件; (10) 和解协议、法院裁判文件、仲裁裁决的原件; (11)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原件; (12
17、)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13)其他财产他项权证原件; (14)“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 【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转让方 还应向 受让方 交付如 下债权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1)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 ( 2)银行业务回单 10 / 14 ( 3) 送货单 /签收单 ( 4)企业支付凭证 ( 5)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报告等其他财务资料 ( 6)资金用途资料 ( 7)相关审批、登记、备案材料 【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五 条 其他 规定 5.1 债务人 确认 债务人 确认本协议项下的 债权 真实存在, 债权 金额准确,且 本协议的签订视为 转让方 已经履行
18、 债权 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务人 已知悉 转让方 将 债权 转让给 受让方 的事实,且自 转让日 起向 受让方 履行相应债务。 5.2 合 作 债权 转让后,经 受让方 要求, 转让方 应与 受让方 就以下事宜进行真诚合作: (i)涉及 债权 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 (包括代表 受让方 提起并采取法律行动或申请财产保全,在必要的法律文件上签字盖章及 /或出庭 );(ii)为 受让方 的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经 受让方 要求,为进一步 明确 债权已转让给 受让方 ,或 受让方 在处置 债权 过程中需 转让方 配合的其他事项,转让方 应立即签署、盖章并向 受让方 交付 受让方 可能要求的 、 必要的文件及 受让方 要求的必要的协助。 债权 转让后, 转让方 应在收到 债务人 的还款,及 与 债权 有关的任何帐单、发票、信函或其他文 件后,立即转交给 受让方 。 转让方 、 债务人 应 在债权转让后做好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列示本债权的科目进行符合中国会计准则要求的相关结转、账务处理 ; 在符合中国会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能与债权转让的法律行为相匹配、相关账务处理能够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审计以及 受让方 的后续管理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