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First Group Construction 4.4.5 基坑内修建临时通道、坡道等增加的工作面或放坡; 4.4.6 机上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能源动力费、渣土消纳费; 4.4.7 施工机械进退场费; 4.4.8 修理边坡、基坑排水沟、坑底预留的人工挖土部分等产生的土方外运; 4.4.9 开挖范围内树木的移植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费用。 4.4.10 向市容环卫等政府有关机构缴纳的各项收费; 4.4.11 部分土方(如人防出口)须另行确定开挖时间, 乙方 报价中
2、须考虑二次进出场费用。 4.4.12 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附件 或配件费、食宿交通费、试验检验费、保险费、运输装卸费、工具费、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临时设施(除 甲方 提供之外的 乙方 为 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时设施)、赶工费、文明施工费、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照管费、资料费等; 4.4.13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营业税; 4.4.14 应该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 包括 营业税 在内 的各项税费;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3 4.4.15 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颁发而引起的 乙方 的实际支出的增
3、减,均为 乙方 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考虑并已列入合同价款之中(合同另有说明者除外)。 4.5 工程量计 算方法: 4.5.1 基本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经 甲方 确认的开挖图按实际开挖土方量计量。 4.5.2 现有混凝土桩、土钉墙及地面混凝土地面破除已经包括在 固定综合 单价中,不再计量 。 4.5.3 地下障碍物的破除已经包含在 固定综合 单价中,不再计量。 4.5.4 下列项目不予计量: 乙方 强行施工的;未经 甲方 同意超出开挖边线图的部分;修理边坡、基坑排水沟;基坑超挖部分。 第五条 付款 5.1 本工程不实行预付款; 5.2 月度付款前提 5.2.1 月度施工内容经 甲方
4、 同意 5.2.2 施工进度在甲方 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5.2.3 试验 /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5.2.4 经监理单位、 甲方 验收合格【分项验收时】 5.2.5 随月进度提 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5.3 付款程序: 乙方 于每月 25 日向 甲方 递交本期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汇总表和请款报告, 甲方 收到报告后于次月的 1825 日向 乙方 签发付款证书, 乙方 提供合格的建安发票后,在签发证书的下月 3 日 10 日,以网上划款或转帐支票( 甲方 认为必要时)方式支付进度款。 5.4 付款额度 按进度付款,每月付款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为月度完成工作工程量
5、的 85%; 15%待 甲方与 乙方 完成工程结算后的 3 个月内支付; 甲方 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扣除 甲方 代付 /垫付款、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扣款项。 5.5 资金风险共担 5.5.1 鉴 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 甲方 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 乙方 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 甲方 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乙方 表示理解与宽容, 并愿意与 甲方 一起承担资金压力, 乙方 也 不要求 甲方 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5.5.2 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
6、包合同 4 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 缓付、迟付 的工程款 均不计取利息 。 5.5.3 乙方 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 乙方 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 乙方 向 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 甲方 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 乙方 的索赔 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 甲方 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 甲方 亦将不会支付 乙方 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 乙方 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 甲方 的批准。 第六条 工期要求 6.1 开工日期:根据甲方要求 ; 6.2 完工日期: 根据甲方要求
7、 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 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 基坑土方、基坑支护与降水等施工工序间 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全国及北京市两会等重要活动等 因素在内 。 6.3 乙方 必须按 甲方 总控 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 甲方 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果 乙方 不能按 甲方 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 乙方 必须按 甲方 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 甲方 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 如 乙方 再追加现场使用的机具后仍不能达到 甲方 、业主之合理要求时, 甲方 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分包商承建,相应费用从 乙方 合同价款中扣除。 6.4 如出现地下埋藏文物或地下
8、障碍物需要停工,按本合同有关工期顺延规定执行。 6.5 除本合同规定并经业主方、 甲方 批准的工期可作调整外,如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交付, 乙方 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整体工 程竣工、开业、经营的相关影响及第三方对 甲方 的索赔等一切损失,并承担不少于每天 2000 元的 罚款(罚款交付于 甲方 )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 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 乙方 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 甲方 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7.1.1 非 乙方 造成工程延误,而且 甲方 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 乙方 合
9、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1.2 甲方 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现场等造成的延误; 7.1.3 甲方 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7.1.4 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 乙方 原因造成 分包工程的延误; 7.1.5 开挖过程中遇到不明物体、古建遗址、由地质研究价值的化石或物品、残旧危险爆炸物、古墓、历史文物等,政府有关部门发掘、处理此事造成的工期延误; 7.2 乙方 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 2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 甲方 提出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 乙方 应每隔 2 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 10 天内提
10、交最终报告给 甲方 商务部门。 甲方 在收到报告后 5 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5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指业主、 甲方 、 乙方 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8.1.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 8.1.2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8.1.3 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8.1.4 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 乙方 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
11、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8.1.5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8.1.6 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8.1.7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乙方 应立即通知 甲方 ,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 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 乙方 向甲方 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 应每隔 3 天向 甲方 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7 天内, 乙方 向 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
12、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8.3.1 下列费用由 甲方 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 乙方 : 8.3.1.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 方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8.3.1.2 停工期间, 乙方 应 甲方 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 费用。 8.3.1.3 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8.3.2 乙方 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3.3 乙方 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 乙方 自行承担。 8.3.4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
13、任。 第九条 变更与变更计价 9.1 如果 甲方 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 甲方 有权指示 乙方 进行以下任何工作, 乙方 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9.1.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9.1.2 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6 9.1.3 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 高、位置或尺寸。 9.1.4 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9.1.5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9.2 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
14、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9.3 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 乙方 违约或 乙方 自身原因造成 甲方 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 乙方 自己承担。 9.4 无论什么时候, 乙方 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 甲方 许可的施工作业。 9.5 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 固定综合 单价不变,仍 按原合同 固定综合 单价执行。 9.6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 甲方 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 技术质量要求 10.1 总则 10.1.1 乙方
15、 应 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提供材料、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 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0.1.2 乙方 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10.1.3 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劳动局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 甲方 备案。 10.1.4 除本合约约定内容,本分包工程质量要求见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 10.2 标准与规范 施工质量及所用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 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 10.2.1 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10.2.2 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J300-88 10.
16、2.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10.2.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002 10.2.5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GB/T01-26-2003 10.2.6 北京市建筑工 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01-62-2002 10.2.7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46-2005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7 10.2.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10.2.9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10.2.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JGJ59-88 10.2.
17、11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DBJ 01-26-96 10.2.1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10.2.13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DBJ 01-51-2000 10.2.14 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 10.2.15 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 ,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10.3 施工质量要求: 10.3.1 合格,并须同时满足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 10.3.2 施工中 乙方 必须认真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作
18、好自检记录,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为达到上述标准 乙方 所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3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 乙方 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乙方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执行业主对 甲方 的相应处罚规定。 10.3.4 乙方应配备专门资料员,根据 甲方 要求(包括数量、质量等)提供相应施工资料,并负责组卷,全部工作完成后向 甲方 提供五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以及可遍及电子版文件一套。 第十一条 材料管理 11.1 计划管理 11.1.1 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 甲方 书面同意
19、后方能进场。 11.1.2 进场后一周内,应向 甲方 提供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物资供应计划书,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11.1.3 进场的物资材料应满足 甲方 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11.1.4 所有材料进场前, 乙方 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11.1.5 物资、材料的进场后的申报程序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DBJ 01-41-98。 11.1.6 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 12 小时向 甲方 申报物资进 、退场计划,经 甲方 相关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8 人员签字同意后,由 乙方
20、向 甲方 申请填制 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 ,报至 甲方 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 11.1.7 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 一式四份 ,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 乙方 负责人签名。 11.2 仓储管理 11.2.1 由 乙方 自行负责对材料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人为破坏、偷盗以及不利自然条件的侵蚀,费用自理。如果 乙方 未采取适当的保管保护措施, 甲方 有权指派他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无论多少概由 乙方 承担,对此 乙方 不得有任何异议。 11.2.2 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 甲方 批准 ,服从 甲方 的统筹安排 。 11.2.3 现场物资堆放、
21、标识等须符合 甲方 的有关管理规定。 11.2.4 材料存放要求 11.2.4.1 材料存放环境要符合干燥通风的要求。 甲方 提供库房场地, 乙方 建造其围护结构及房内设施。 11.2.4.2 材料包装必须密封,表面应有明确标志标明 材料 各组份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11.2.4.3 材料严防日晒雨淋,远离火源,避免碰撞, 乙方 在库房外自备消防设备及防火标识。 第十二条 现场及人员管理 12.1 乙方 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 甲方 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 甲方 的规定,并符合 甲方 的 CI 要求。 12.2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
22、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施 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12.3 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 乙方 单位的标识、标语。 12.4 乙方 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北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 就业证 、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 暂住证 、北京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 合 法的 健康证 。 乙方 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 甲方 造成损失 也 由乙方 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 乙方 自理。 12.5 乙方 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 乙方 负责。 12.6 严格遵守有 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凡是由于 乙方 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 乙方 独自承担。由此造成 甲方 的损失由 乙方 赔偿,此外 甲方 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甲方 一般职责 13.1 甲方 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