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第一节、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in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Cause)。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印象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须具备法律上的原因。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proximatecause)。35近因(proximatecause),与远因(remotecause)相对,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