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