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保健食品和原料的卫生要求、功效成分和卫生指标的检验项目和方法。1.2 本规范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检验受理、项目的确定和方法的选择。2 基本要求2.1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该要求所列的各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附表1所列检测项目是对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补充规定。2.2保健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名单。检测机构根据产品配方检测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及抗氧化剂的含量。2.3 凡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其使用的有机溶剂要符合GB2760附录D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单要求。2.4 保健食品应具有与产品配方和申报的保健功能相适应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申报时须检测配方中主要原料所含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附表2所列原料为主的产品须检测表中规定的项目。2.5 保健食品评审专家委员会可根据产品的具体配方、工艺等相关资料,要求申报单位检测指定的项目。2.6 功效成分、特征成分、营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