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再审民事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用的 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 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 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本 案由本院提起再审(或进行提审)。(或 “年月日人民 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没有的,此项不写) 。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