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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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协议 甲 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_ 法定地址: _ 联系电话: _ 乙 方: 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_ 法定地址: _ 联系电话: _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 双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证券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2、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和备忘录(以下简称“甲方发布的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发布的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前,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

3、主办券商,为其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 务。 截至甲方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乙方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乙方和代办机构,乙方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股票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照公司总股本分档收取,各档收费标准为: 总股本 上市初费 上市年费 2 亿以下(含) 75,000元 25,000元 2 亿 4 亿(含) 100,000元 40,000元 4 亿 6 亿(含) 125,000元 50,

4、000元 6 亿 8 亿(含) 150,000元 60,000元 8 亿以上 175,000元 75,000元 注:总股本不包含 H股;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 0.01%缴纳,最高不超过 30,000元人民币。可转换债券上市年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 1亿元的,每年缴纳 6000元人民币;超过 1亿元的,每增加 2,000万元,年费增加 12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 24,000元人民币。 公司债 和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调整

5、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上市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缴纳。上市年费按照公司上一年末总股本或者可转换债券总额计算收取,按年度缴纳。 上市当年的上市年费按照上市首日的总股本或者可转换债券总额计算收取,并按照实际上市月份予以折算。 乙方逾期缴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缴纳金额的 0.03的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 市,不再缴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缴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或甲方规定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 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_ _年 _月 _日 乙方(公章): 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_ _年 _月 _日 合同签订地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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