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甲 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_ 法定地址: _ 联系电话: _ 乙 方 (发行人): 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_ 法定地址: _ 联系电话: _ 第一条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代码: _;简称: 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
2、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金额的 0.01%缴纳,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人民币;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 公司 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 公司 债券总额不超过 1 亿元的,每月交纳 500 元;超过 1
3、 亿元的,每增加 2,000 万元,月费增加 100 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乙方应当在 其发行的 可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 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甲方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 0.03的违约金。乙方可转换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4、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 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_ _年 _月 _日 乙方(公章): 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_ _年 _月 _日 合同签订 地点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