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
2、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 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哪些正确、哪些错误,或者全部错误。对于上诉、辩护等关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 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