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及强制执行承诺函 致 公证处: 1、 我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应收账款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应收账款受让方(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 简 称 “ 受 让 方 ”) 签 署 担 保 协 议 , 协 议 编号: 。转让方决定将其与 (以下简称“采购商”)之间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截至 / 年 / 月 /日 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提供保理服务,并签署了保理合同,我公司作为保理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现我 公司已经明确了解有关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经慎重考虑,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
2、证。 3、 我公司承诺:一旦转让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我公司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强制执行的含义已由公证处在笔录及告知书中向我公司告知。 4、 我公司接受强制执行核实程序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5、我公司承诺:如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将及时通知转让方、受让方及公证处承办公证人员。否则,受让方或公证处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向我公司寄送有关文件时,自文件寄送之日起满五个工作日后,不论我公司是否签收,均可视为受让方或公证处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在此情况下,我公司自愿放弃对受让方或公证处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6、我公司承诺:如转让方未能履行或未能
3、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受让方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时,我公司接受受让方在公证处的监督下按照上 述条款中我公司指定的联系地址及联络方式向我公司发出催款函,并积极向公证处举证。 7、我公司承诺:催款函发出之日起满五个工作日的期间为宽限期,如我公司在接到催款函或宽限期满后,我公司未能向积极向公证处举证对受让方的主张反驳,则表示我公司对受让方在催款函上的主张无疑义;如我公司虽然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受让方的主张,或者未能与受让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则我公司亦将接受受让方在催款函上的主张。我公司接受公证处根据受让方单方面提供的证 明确认我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事实的认定,并且具体数额(执行标的)如受让方
4、所主张,我公司自愿放弃对受让方通知义务的抗辩权。如果公证处在我公司无证举证、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充分时采纳了受让方提供的证据,我公司在此情况下承诺放弃对受让方单方面提供的证据的抗辩权,除非我公司提供有效的反证。 8、我公司已经明确证据的重要性,我公司承诺将认真收集、保存转账凭证,并积极向公证处举证。 9、我公司确认:执行标的具体数额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予以确定,在此,我公司对合同的具体数额表示认可。 10、我公司 承诺:宽限期满后,公证处可根据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我公司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范围包括保理合同项下,转让方应付而未付受让方的一切费用。包括我公司与受让方在担保协议中所约定的尚未偿还的保理融资款、保理费、逾期管理费、账户管理费、提前还款费、违约金、赔偿金、由于转让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而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11、我公司履行举证义务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原则。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