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生带着问题来学习,而问题的设置具有一定的梯度,由浅入深,所提出的问题也很明确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基本原则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生带着问题来学习,而问题的设置具有一定的梯度,由浅入深,所提出的问题也很明确【提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规律】注意其创制主体,创制主体层级越高,法律规范效力越高。同级别的人大高于同级别的政府。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生带着问题来学习,而问题的设置具有一定的梯度,由浅入深,所提出的问题也很明确(二)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特定情况 裁定机关法律之间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