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艺20088号)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本标准从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器材、教学资料配备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之一,是教育检查、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加以完善,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力争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在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殊困难,部分项目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学校,亦应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办法,保障艺术教育工作能有效实施。一、师资配备基本标准(一)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