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专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发挥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学科带头作用,促进全省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科(病)诊疗中心是指设立在医疗机构内,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为识别名,以临床诊疗为主、突出专科(病)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非独立法人机构。第三条专科(病)诊疗中心按照服务的地域范围和医疗辐射能力分为省级和市级(暂不设县级);按照专科、专病分类主要包括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内科、外科中的二级科目和其它一级科目及部分多发病、疑难病的规范名称。设置诊疗中心的专业、专病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修定。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对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划;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对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划,报省卫生厅备案。同一专业的专科(病)诊疗中心在冠名的行政区域内只设置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