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6月23日第438号)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第四条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三)获得履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