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亏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范文word培训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