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5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