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编制说明一、编制范围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以下简称“财务年报”)编制范围包括委预算管理单位,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以及所属(管)的有预算管理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计生机构。具体包括:(一)主管部门指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含单列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二)基层单位医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财务独立核算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卫生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人口计生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财务独立核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