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核”的原则开展。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第五条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