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我司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以及对安全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是指:对安全部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附件、资料(如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评估、评价报告等)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管理。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安全部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落实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二)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干部和管理人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