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气图设计审查要点 1. 目的 对电气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 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中通用性电气设计审查。 3. 职责 电气施工图设计检查由项目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 内容 4.1 检查依据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97)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97) 4.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4.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94 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3110KV 高压配
3、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4.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程 GB50062-92 4.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4.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4.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94 4.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65-83 4.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4、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4.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 4.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J115-87 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GBJ79-85 4.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GBJ42-81 4.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4.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CECS09:89 4.1.25 中华人民
5、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通信 工程设计图形及文字符号标准CECS37:91 4.2. 审查内容 4.2.1 设计文件审查 4.2.1.1 设计依据是否充分 ,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 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 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 供配电设计审查 4.2.2.1 建筑工程的用电负荷等级 ,供电电压要求 ,继电保护措施 ,计费方式及供电电源的可靠性 ; 4.2.2.2 负荷计算、短路 计算、电源引入方式、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中性点接地方式、无功功率补偿方式; 4
6、.2.2.3 变配电所的位置、设备布置及电气设备的选择; 4.2.2.4 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设备选择、供电方式、运行要求。 4.2.3 用电安全审查 4.2.3.1 电气设计与建筑场所环境的配合; 4.2.3.2 配电线路与建筑分区的配合; 4.2.3.3 配电线路与保护电器的配合,用电设备的操作和控制系统的安全; 4.2.3.4 配电线路的系统形式和接地故障保护; 4.2.3.5 各种线路、管道的交叉处理; 4.2.3.6 用电设备的安全接地及接地形式、等电位联结措施; 4.2.3.7 过电压保护措施。 4.2.4 防雷设计审查 4.2.4.1 建筑物的防雷等级、防雷措施,防雷设备的选择;
7、 4.2.4.2 防雷引下线的设置及防危险高压电的措施; 4.2.4.3 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接地装置的选择、设备和防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的措施。 4.2.5 防火设计审查 4.2.5.1 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及消防措施; 4.2.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置和选择; 4.2.5.3 火 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设备的供电方式,末端双电源切换措施,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的设置和电源配电方式; 4.2.5.4 建、构筑物的航空故障灯的设置要求; 4.2.5.5 消防电气线路和非消防电气线路的防火措施; 4.2.5.6 消防系统通信设施的位置。 4.2.6 弱电系统设计审查 4.2.6.1 电话通信系
8、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2 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3 有线广播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设备选择和线路敷设; 4.2.6.4 闭路监视和安保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质量指标、设备选择和管线选择; 4.2.6.5 综合布线系统的结构及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6 建筑设备监控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设备选型; 4.2.6.7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资质、设计标准、供电电源级别及环境要求。 4.3. 审查要点 4.3.1 供配电设计 4.3.1.1 建筑工程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物的防火和功能要求,
9、一、二级负荷应用 2 个电源供电,高层普通住宅客梯、生活水泵、楼梯照明为 Th 级负荷。 GB50025-95第 2.0.12.0.6、 3.0.13.0.11 条, JGJ/T16-92 第 3.1.13.1.8、 3.2 条 4.3.1.2 装有 2台以上的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 1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 60的全部负荷,并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用电。 GB50053-94 第 3.3.13.3.4 条 4.3.1.3 配电所的 10KV 或 6KV 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安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10、。 GB50053-94 第 3.2.4、 3.2.15 条 4.3.1.4 民用建筑的继电保护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应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并计算灵敏系数。 JGJ/T16-92 第 5.3 条 4.3.1.5 电能计量应按供用电管理部门对不同用户的计费要求,每套住宅、住宅建筑的水泵、电梯和公共照明应分别设电度表。 4.3.1.6 电气设备和导体的绝缘水平、载流量、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气设备的断流能力应满足正常运行、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GB50060-92 第 4.0.34.0.10 条,GB50054-95 第 2.1.12.1.2 条 4.3.
11、1.7 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正常场所,室内除本室需要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配电室长度超过 7m 时,应设2 个出口。 GB50054-95 第 3.1.4、 3.3.2 条, JGJ/T16-92 第 4.2.1、 4.2.5 条 4.3.1.8 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0;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 应与接地线相连。JGJ/T16-92 第 14.5.2 条, GB50053-94 第 3.1.4
12、 条 4.3.2 用电安全 4.3.2.1 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 TT 制,在建筑物内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的联结。 4.3.2.2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 N 线)的允许我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人谐波电流的影响。 PE 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积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 2.5mm;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 4mm。 GB50054-95 第 2.2.6、2.2.7、 2.2.9、 2.2.10 条, JGJ/T16-92 第 8.4.11、 14.6.2.1 条 4.3.2.3 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
13、根据不同的基准条件进行校正。 JGJ/T16-92 第 8.4.4、 8.4.5条 4.3.2.4 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不大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且不小于线路计算电流,保护装置上、下级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GB50054-95 第 4.1.2、 4.3.4条 4.3.2.5 TT 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RaXIa 50V 式中 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线的电阻; Ia 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作电流。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人为保证在 5s 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 Ia 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
14、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 Ia 为额定动作电流 I。 GB50054-95 第 4.4.11 条 4.3.2.6 暗敷于地下的管道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伸缩、沉降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 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时,也应采取适当措施。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 20mm 的伸缩缝:钢制,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 15m。 JGJ/T16-92 第 9.4.9、 9.12.5 条, GB50217-94 第6.2.8 条 4.3.2.7 竖井内的高、低压电和应急
15、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 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GB50054-95 第 5.7.7 条, JGJ/T16-92 第 9.11.6、 9.11.9 条 4.3.2.8 电梯机房和井道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 GB50182-93 第 2.0.3、 2.0.9.1 条 4.3.2.9 用电设备的启动、运行、控制及调速方式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电压波动的允许值的要求,电动机频繁起动时
16、配电母线上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 90,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旁设起动预先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GB50055-93 第 2.2.1、 2.2.2、 2.3.1、 2.3.2、 2.3.3、 2.6.4 条 4.3.3 防雷安全 4.3.3.1 一、二、三级防雷建筑物防直吉雷的屋顶避雷带网格分别为不应大于 10m10m ,15m15m 和 20m20m ;其引下线间距分别为不应大于 18m, 20m 和 25m。其弓吓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建筑外廓各个角上的柱筋应被利用。当钢筋直径为 16mm 及以上时,应利用 2 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
17、线。如果为 10mm 及以上但小于 16mm 时,应利用 4 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JGJ/T16-92 第 12.3.1、 12.3.3、 12.5.3、 12.8.6 条。 4.3.3.2 为防止雷电波的侵人,进人建筑物的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和其他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 GB50057-94 第 3.2.3、 3.3.9 条, JGJ16-92第 12.3.12、 12.4.6、 12.5.6条。 4.3.3.3 一、二级防雷等级的高层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及类似的金属物应每三层与圈架的钢筋连接一
18、次,并在底部与防雷装置连接; 30m 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栏杆,金属 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通过其埋铁与防雷装置相连以防高电位跳门和侧击雷。 JGJ/T16-92 第 12.3.7、 12.3.10 条。 4.3.3.4 当防雷接地装置与其他接地装置合用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 欧姆。 JGJ/T16-92第 14.1.4、 14.7.3、 14.7.5、 19.6.33、 24.14.1 条 4.3.4 防火安全 4.3.4.1 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符合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物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双电源自动切换。 GB50045-95 第3.0.1
19、、 9.1.1、 9.1.2、 9.1.3 条, GBJ16-87(97)第 10.1.110.1.3 条 4.3.4.2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 5.0 的厨房、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建筑物,火灾危险性较大。性质重要的部位(或房间)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GBJ16-87(97) 第 9.4.19.4.3 条 4.3.4.3 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GB50116-98 第 5.3.2、 6.3.1.2 条 4.3.4.4 消防栓按钮控 制回路应采用 50V 以下的安全电压,消防控制设备具有显示启
20、动按钮位置的功能。 JGJ16-92 第 24.6.2.1, GB50116-98 第 6.1.3、 6.3.2.3 条 4.3.4.5 消防控制设备应具有显示喷淋系统的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工作状态的功能。 GB50116-98 第 6.3.3 条 4.3.4.6 消防用电设备电动机的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应只发报警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GB50054-95 第 4.3.5 条, JGJ/T16-92 第 14.3.12、 24.9.15 条 4.3.4.7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 散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及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要求,应急照明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GB50045-95 第
21、 9.2.19.2.6 条 4.3.4.8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按建筑类型选用不同防火等级的电线、电缆。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JGJ/T16-92 第 24.8.1、 24.8.2 条, GB50045-95 第 9.1.4 条, GB50217-94第 7 节 4.3.4.9 消防控制室 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重要部位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消防控制室内应严禁与其无关的
22、管线穿过。 GB50116-98 第 5.6.25.6.4、6.2.3 条, GB50045-95 第 6.3.3 条 4.3.5 弱电系统 4.3.5.1 电话站初装机容量宜接电话用户数量与近期发展的容量之和再计人 30%的备用量进行确定,住宅每个电话进线不应少于两对。电话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 JGJ/T16-92第 19,20 章, CECS09:89 的规 定。 4.3.5.2 有线电视系统输出口电平设计值宜符合下列要求:非邻频系统可取( 705 ) dBMV,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可取( 644 ) dBMV;住宅每户终端,小套 1 只,中、大套每户不少于 2 只;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有线
23、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 GB50200-94,GBJ120-88, JGJ/T16-92 第 15 章 4.3.5.3 火灾应急广播线路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该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灾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线或同线槽槽孔敷设,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不得加开关。有线广播系统应符合 GB50116-98 第五章, GBJ42-81 第五章和JGJ/T16-92 第 21 章的规定。 4.3.5.4 闭路监视电视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 10 倍,摄像机应安装于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并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的地方,摄像机应避免道光安装。闭路监视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 GB50198-94,GBJ115-87 和 JGJ/T16-92 第 16 章的规定。 4.3.5.5 综合布线子系统的 8 芯线长度应 90,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不同场合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和防火措施。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 GB/T50311-2000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