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女,汉族, 年 月生,住 路 13栋 1-2 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有限公司, 开发区 街 169 号。 法定代表人张 ,董事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市 销售有限公司, 市 区 路 2 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8 万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26 日,反诉人和二被反诉人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总代理协议,约定由二被反诉人将自己生产的多种型号的胶印机授权反诉申请人销售,并作为四川地区的总代理。协议签订后,反诉人认真履约,为能更好的销售被反诉人的产品做了充
2、分的市场调查,提供了良好的展示场地、做了宣传灯箱、印制了五万壹千个纸杯、配备了专门的销售人员和服务人员,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和财力。 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书面许可,擅自将被反诉人产品在我方代理区域四川省泸州地区内开展销会、搞促销活动等并形成了销售,大大挤占了反诉人的销售市场,从而造成反诉人销量降低,利益受损。被反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总代理协议,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因被反诉人抢占反诉人的销售市场,使反诉人的销售达不到协议的约定,因此,被反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另外,被反诉人提供的产品经反诉人的客户使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被反诉人的这一违约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反诉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