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抗诉的再审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出庭支持抗诉,(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
2、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