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生育津贴实施办法XX有限公司关于职工生育津贴实施办法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服务手册与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并下发通知。一、XX区医疗保险中心生育津贴的标准根据桃城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制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手册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一)新参保的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以个人生育、流(引)产手术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标准不超过衡水市上年度在岗人员社平工资。(三)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且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三、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