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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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 (全称 ): 分包人 (全称 ):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 )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 . 1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 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质量保修范围等同于承包范围。 1.3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不应在保修范围之 内: (1) 承包人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 (2) 合理的磨损; (3) 非分包人负责的设计不当; (4) 其他非分包人

2、原因。 2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2.1 质量保修期 1 /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2 . 1 . 1 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关于 整个工程和其中的各个专业工程不同的保修期规定执行,没 有规定的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执行,既没有规定也没有合同文 件约定的按照 年执行 2.1.2 质量保修期自总承包工程整体交付日期之日起计算。 2.1.3 工程交付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分包 人将已竣工工程逐步移交给承包人,移交完成之日起 60 日历 天内,承包人将对已移交工程进行试用及试运行检验,如结 果证明移交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则工程移交完成 之日为工程交

3、付日期;否则,分包人应当无偿维修,弥补缺 陷,直至移交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分包人再次移 交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之日为工程交付日期。 2.2 缺陷责任期 2.2.1 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为 年。 2.2.2 缺陷责任期自总承包工程整体交付日期之日起计算。 2.2.3 如果相关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而缺陷责任期已满,不会解除分 包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保修责任。 3 质量保修责任(分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当发生保修事项时,分包人应 当在接到承包人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之内做出答复并到现 场勘察,提出保修措施

4、,在 2 天内派人保修。 (此通知的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传真、信函、会议等 ) 3.2 发生紧急事故的,承包人可电话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接到 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分包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应提前书面通 知承包人,并得到其批准。 2 /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3 . 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3.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3.6 分包人在收到承包

5、人要求修复的指令后,未能在上述时间内 进行缺陷修复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 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从分包人工 程保修款中扣除,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应 当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对此不得有任 何异议。 3.7 分包人因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各项赔付 以及连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作 全面检查,对遗留问题由分包人继续负责保修,承包人可暂 缓支付部分保修金,暂缓支付的金额由双方商定。 3.8 如果分包人对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有争议时,约定由承 包人、监理单位与物业公司共同确定责任方,所需费用由责 任方

6、承担。 4 缺陷责任终止 4.1 如果分包人已完全履行了其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则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办理 缺陷责任终止手续。 4.2 缺陷责任终止后,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清申 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 无息返还分包人剩余的保修金,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 5 保修费用 5.1 分包人应在约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第 1.2 款约定的保修范 围内的工程保修工作的费用。 3 /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5 . 2 如果保修工作不是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则保修费用由造 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他

7、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间代表: ,职位: 。 6.3 承包人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在保修期间代表承包人行使以下权 利: (1) 发生维修事项时及时通知并监管分包人进行维修事宜; (2) 会同承包人、监理确定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 (3)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书面发出的其它指令。 6.4 保修期间,分包人成立保修小组,负责管理分包人维修,并 认真执行承包人签发的保修、抢修程序、流程。 维修通知单 由承包人发出,分包人接单后组织各项维修的实施。 6.5 分包人代表: ,职位: 。 6.6 分包人联系方式: 。 6.7 如果由于分包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承包 人,造成承包人

8、未能及时送达维修通知,视为分包人未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执行第 3.6 款规定。 6.8 保修金:相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总价的 5%。 6.8.1 保修金的结算:承包人在向分包人结算支付各项工程保修金 尾款前,需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签署记载本合同履行过程 的所有相关记录、文件、说明等,作为保修金结算依据。 4 / 5 工程质量保修书 6 . 8 . 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 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页为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承包人 (公章 ): 分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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