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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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修合同 发包人 (甲方 ): 承包人 (乙方 ): 【 】 (以下称为 “本工程 ”)在下述之质量及设计保修期限内,如发生施工(包括 “安装、调试 ”,下同)或 /及物料(包括 “材料和设备 ”,下同)质量或 /及设计误差问题引致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缺陷,乙方保证会按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本保修合同内的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担相关保修责任及费用,并赔偿甲方或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保修合同的保证为乙方不可撤销的承诺。 一、 质保金及保修期限: 1. 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 “质保金 ”) 质保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 5%。质量保修期届满,且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及更换责任并经总承包单位

2、及甲方认可,乙方按要求提出付款申请经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审核无误后【 】天内,由总承包单位退还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且无须支付利息)。如果保修期内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工程结算款或者质保金中划扣等额的部分;质保金数目为一常数,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扣划,乙方应于扣划发生后 30 日内将缺额的部分补足。届时如有延误,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应补 而未补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2. 质量保修期(以下简称 “保修期 ”) 保修期自本工程所在项目全部竣工并验收备案、交付且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修期为 年。 如本工程(按结算造价确定)中有超过 10%(

3、不含 10%)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保修期全部自动延长一年。对于本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乙方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二、 保修范围: 甲乙双方 年 月签订的【 】(编号为)中约定乙方所实施的全部内容。 三、 保修责任: 1. 无论日间或晚上,乙方均应派遣有能力的员工,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 6 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如果经甲方核实确属不能当时完成的维修工作,乙方须当时提出解决方案及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 48 小时),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按方案实施。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 2

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2. 乙方应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一次有关维修情况的报告。 3. 因乙方质量问题返修而引起的其它因返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总 1 / 6 承包单位直接从质保金中扣划,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或从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保修期到期后。 4. 如果任何缺陷、损坏或损害的修补工作可能影响到工程运行时,甲方可在修补缺陷、损坏或损害后的 28 天内通知乙方,要求重新进行在总承包单位与乙方双方原先签署的相关合同列明中的任何检验

5、。此类检验应按照以前的检验适用的条件进行,此类检验的风险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总承包单位与乙方双方原先签署的相关合同亦无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检验。 5. 因质量缺陷、损坏或损害致使甲方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利益时,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或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终止双方原先签署的相关合同,但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总承包单位与乙方原先签署的相关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从乙方处收回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 (视情况而定 )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届时甲方有权

6、要求总承包单位停止支付未付尾款,或从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关款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总承包单位 /甲方已付全部费用,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乙方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 6. 如乙方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损坏或损害,甲方 /总承包单位可确定一日期完工,乙方到该日期仍未修补好缺陷、损坏或损害,甲方 /总承包单位均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 1) 由自己或委托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 的费用。 ( 2) 要求乙方按照甲、乙双方已签订的相关合同的价格减少相应部分的工程费用。 7. 在保修期满以后,乙方应从现场运走任何剩余的乙方的设备、材料、残物、垃圾或临时工程。乙

7、方若在保修期结束后 28 天内,上述物品还未被运走,即视为乙方对上述物品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并要求乙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费等处置费用,此费用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直接从质保金中扣划。 8. 乙方在保修施工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特别防止因施工或者与施工有关的各种材料、物品出现伤人或者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包括甲方、乙方及涉及任何第三方的所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等)由乙方独立全部承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因他方主张权利造成甲方经济损失,除非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直接从质保金中扣划,不足部分

8、继续向乙方追偿或从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9. 如果出现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不到场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代替乙方施工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并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或从其他应付乙方的款 2 / 6 项中直接扣除,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乙方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除此之外,乙方还应因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发生一次的违约金额度为质保金总额的 2.5%。 10. 如果乙方出现在接到维修通知后不到场履行保修责任并由甲方 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代替乙方施工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况累计三次以上,甲方有权

9、要求总承包单位扣除乙方的全部质保金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乙方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 11. 如果乙方出现在接到通知后不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派工人数不足、技术力量薄弱,工作敷衍了事,保修工作拖沓或多次施工后仍旧不能完成保修工作,不能按照施工方案按期完工以及发生重复返工的情况,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扣除质保金总金额的 2.5%。 12. 当乙方两次以上(含两次)维修同一保修内容 仍不能达到国家的有关标准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或者人们通常的认识标准的情况,或者仍存有影响本工程使用的情况,甲方有权:直接购买相应设备设施替换乙方

10、所供经乙方两次以上(含两次)维修仍存在故障的材料 /设备;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完成应该由乙方完成的保修工作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乙方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 13. 为保证维修工作正常安全地进行,乙方承诺在保修期内其维修人员举止文明,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如由本工程使用人投诉乙方维修人员不服从管理,不能做到文明施工,经甲方查证属实后,每发生一次,视为乙方不能履行保修责任一次。累计三次以上,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扣除乙方的全部质保金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乙方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 14. 乙

11、方应按需要或根据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试验和检查。 15. 乙方不得将保修责任转嫁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16. 所有用于更换的零件 /材 料 /设备,须是真正原厂标准生产的零件 /材料 /设备。乙方应备齐修理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涉及的乙方自购主要材料等。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代替乙方购买甲方认为完成前述备料工作所需要的材料,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从乙方的质保金中直接支付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并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或从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17. 除了正常的磨损外,任何因疏忽或错误使用或任何非由工程质量引致的损坏,将由乙方与甲方

12、互相协商以合理的价格作维修。 18. 乙方维修人员应该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登记的内容应该能够从法律上保证持有者能够有法定资格和实际工作能力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有关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甲方。 19. 乙方在完成任何维修后,提交一式两份的维修报告。该等报告须包括导致需要修理的成因、服务中断的原因和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操作的日期和时间;所有替换零件、物料的目录须附 3 / 6 于报告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延长保修期或追究责任。 20. 乙方有义务无条件随时按甲方要求出具但不限于有关其提供的所有货物的品质、价格、质量标准、性能和产地等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价(应加盖乙方公章)

13、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同时亦有义务配合甲方就上述问题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调查。 21. 鉴于维修例会对于保修工作的重要性,乙方承诺将安排指定的负责人 (如遇特殊情况该人不能出席,代替其出席者应持有乙方授权证明或者介绍信 )按时及按照甲方的安排参加维修例会,以便能够良好地完成保修工作。如果发生不能按时出席的情况 (包括代替者没有持有乙方的授权书或者介绍信 ), 每发生一次,视为乙方不能履行保修责任一次。累计三次以上,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扣除乙方的全部质保金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乙方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 22. 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向甲

14、方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在本保修合同签订同时提交保修期内的保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现场售后服务机构、人力配置、维修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以及与甲方配合之要求;经甲方认可后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现场售后服务机构应由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人员应由乙方自有员工组成,能够讲普通话,人员应统一着装,偑带胸卡。该机构应设立 24 小时售后服务电话。应制定统一的售后服务人员行为规范,作到服装整洁、态度礼貌,禁止在房屋使用方房间中吸烟、用厕,禁止接受房屋使用方的食品、礼物。进入房屋使用方房间中应戴手套 、穿鞋套,维修完毕后应打扫卫生、恢复原状。 23. 在本工程使用人出现报修情况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到场勘察

15、通知后应按照通知内容按时派员到场参加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及解决方案决定等事宜,届时不到 (迟到 30 分钟以上视为不到,如果乙方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应事先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并提出乙方可以到场的合理时间 ),视为乙方放弃责任抗辩权利而愿意接受甲方对问题作出的责任界定结论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到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各方就此问题而出具的书面文件,届时不签字,视为乙方认同甲方的处理 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责任的认定,责任的分担和维修措施和方案等 ),但乙方有权在该文件上注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有权利就此问题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意见。 24. 乙方应保证文

16、明施工,尊重除甲方之外的其他方,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和甲方委托的其他方基于管理服务提出的合理施工要求。 25. 如果因乙方施工扰民或者因施工导致他人财产受损的情况,乙方应承担经法院裁判或经甲方、乙方同有关本工程使用人进行协商后确认的赔偿责任。相应赔付乙方同意从质保金中支付。 26. 保修期间内供应单位和乙方承担连带保修责任,甲方或建设单位有权选择供应单 位或者乙方单独或者共同承担保修责任。供应单位和乙方在单独或者共同向甲方或建设单位承担完有关保修的法律责任后,其间的责任的划分或追究问题由供应单位和乙方另行解决。如供应单位 和乙方为同一主体,则甲方或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按照已签订的关于设备 /材料供应

17、或安装 /施工的任一协议性文件约定标准要求乙方承担质保责任。 4 / 6 27. 乙方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乙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图纸、施工规范等要求的标准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而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即使保修期届满乙方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乙方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并永久承担保修义务;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使验收合格亦不豁免乙方的义务。 28. 甲方与乙方对缺陷责任的认定发生争议,如乙方认为是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需提供足够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视为乙方有过错,需按

18、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9.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甲方或总承包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乙方、甲方、总承包单位三方共同进行,乙方及 /或总承包单位不到场核实,甲方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其他损失方,则乙方、甲方及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乙方及 /或总承包单位不到场核实,甲方及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30. 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使用人等提出索赔时,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提出索赔方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乙方全 面认可甲方谈判结果,甲方与索赔方签署的一切协议、文件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19、,乙方同意承担上述文件所确认的全额费用及义务。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直接从乙方预留的质保金中扣付,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扣除与上述费用等额质保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赔偿。 31. 乙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施工合同、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本工程使用方的条款为准。 32. 乙方确认,凡本合同中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扣除质保金、停止付款、终止合同等的,总承包单位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均有权按甲方指示执行。 四、 保修通知及送达方式: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其它通讯除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面呈、邮递、传真、电邮)外,均可采用电话、短信等形式发出,双方均应按照后面或相关合同所留双方通讯地

20、址及通讯方式送达。任何面呈之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信件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在投邮后四十八小时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电邮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发出时视为送达;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的,以电话记载的短信或通话时间视为送达。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通讯地址如有变化,变化方应在变化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否则因地址变化而引起的责任由变化方承 担。 甲方联系人姓名:【】 乙方保修联系人姓名:【】 电话 :【】 专用联系电话:【】其他联系电话:【】 5 / 6 传真 :【】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 邮编:【】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邮编:【】 五、 甲

21、方之权益转让: 本合同甲方之权益可由甲方自由转让。 六、 争议: 凡因本保修合同引起或与本保修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松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七、 保修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保修合同如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合同(或其类似文件)相关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对乙方责任约定较严格者为准。甲、乙双方间任何关于乙方质量保修责任的约定、承诺、往来函件等相关文件,均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质量保修责任。 2. 本保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正式投入使用之日 起生效。 甲方 (盖公章 ) 乙方 (盖公章 )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署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署 签订日期:【】年【】月【】日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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