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6月1日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引用标准GB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