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thermalpowerplants)DB37/6642007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战朝、张杰、陈雷雷、韩道汶等。本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首次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