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民间借贷公务员担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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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 证 书 ( 2009) xxxx第号 申请人: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丁方(担保人): 公证事项:赋予民间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甲、乙、丙、丁四方于 年 月 日 向本处申请前面的民间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甲、乙、丙、丁四方依法均具有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已告知了合同双方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在自愿、平等并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订立了前面的民间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合

2、 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日期、利率及其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丙、丁方自愿用本人工资 向甲 方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乙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对债务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xxx与 xxx于 年 月 日 签订了前面的民间借款合同,四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民间借款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按指印、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民间借款合同生效及其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xxxx 公证处 公证员 二 00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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