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抵押借款 合同 第 1 页共 3 页 友情 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的权利 义务 ( 特别是此种字体 的规定 ), 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民间 抵押 借 款 合同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抵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贷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 话: 本合同各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着平等、 自愿 、互利和诚实信用 原则,为明确责任,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性质 :
2、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 第二条 借款用 途 限制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 借款人 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 非 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 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 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 以 借款人 向 贷款人 出具的借款 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 为准 (未记载的依照本条)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出房屋他项权证)时 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付息 方式 、时间及逾期付
3、息规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 年 利率为 %(百分之 )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 期 元; 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 (具体 付息 时间依照借款借据 ,借款借据未注明的依照本条规定 )。 若 逾期付息 ,借款人同意 除 按 本条 规定利率支付 利息外,每天 再 按 贷款余额的万分之 三 加付 利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取得贷款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 的 ,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 还应 另行支付 30 天的利息。 部分提前还款 的 ,除按实
4、际借款天数计息外, 还 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 20 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 还贷款本息; 2、 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共同委托的服务商,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3、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4、 向 贷款人提供 抵押人 第二住所(第三人房产亦可)保证材料,并向贷款人提供 由提供住所保证人 签字的 提供住所保证书 。 民间抵押借款 合同 第 2 页共 3 页 5、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
5、项变更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1、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 按时足额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 3、 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发放贷款,贷款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 确 需 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 ,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 利率 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 ,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 可解除本合同并 要求借
6、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 项 权力 对借款人 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 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 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 3、 借款人 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 、且逾 期 10 天以上者; 4、 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 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 时 ; 5、 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贷 款人 的
7、贷款 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 的位于青岛 市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的 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 号 )抵押给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 担保。抵押人承诺 ,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 其他 共有人同意。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担保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 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 万 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
8、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 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贷款人律师的代理费等) 。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 并 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 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 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六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
9、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抵押物评估: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 民间抵押借款 合同 第 3 页共 3 页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未 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 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 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 款规定 。 第十九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 后的 两 个工作 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贷款人未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
10、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十天以上者,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因贷款人的过错,致使未 能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5%的违约金。 第四 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 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 将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 ; 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 四 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
11、二十 五 条 借款人和抵押人 确认 , 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 全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向 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而发生的与诉讼有关 费 用 、 贷款人 律师费 代理费 、查询费 等)由借款人和抵押人 承担 并负连带责任。 第 二十六 条 因履行本 合同而发生的 争议 , 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 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若 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 , 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 规定外,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 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缔约人声明, 缔约人对于本合同的规定清晰明白( 特别是 楷体字体的条款 )无任何疑义和歧义。 第 二十九 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 (抵押人) : 贷款人 : 20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