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 XX 反保字( XX)第( XX 号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注册号: 2、(企业): 地址: 注册号: 3、(企业) : 地址: 注册号: 鉴于被担保人 XX 有限公司 向 XX 银行 XX 分行 ( 贷款人 )申请借款(人民币) XX 万元,期限 XX(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 XX 委保字( XX)第( XX)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 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
2、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 贷款人 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 20 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 延期期间的担保费)以及 担保人 替 被担保人 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期 限自被担保人与贷款人 签订的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 第四条 反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向 贷款人 支付应偿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或反担保债务后,即可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 贷款 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不得与被担保人商定增加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人对加重被担保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反担保人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后迅速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七条 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八条 特别约定: 贷款人 若以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人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
4、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担保人与 贷款人 签订与 上述 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之日 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 XX 委保字( XX)第( XX)号委托担 保协议书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反担保责任,即反担保人仍需对被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均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